城市轨道建设PPP模式浅析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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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用PPP模式,北京四号线PPP项目成为国内第一个利用外资!引入私营部门运作!正式批复特许经营实施的地铁项目深圳地铁四号线二期工程也采用特许经营权方式,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二十四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公司,以BOT方式(建设一运营一转移)负责四号线二期的建造,以及四号线全线的营运,包括四号线一期轨道设施的使用权.但是,PPP模式毕竟是新事物,国家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都很不完善,在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方面,尚未积累起足够支撑决策的数据!经验,难以对项目经营及财务
状况做出充分预测,往往不能详细列明!事先公布项目的实施条件,即便意向与民营部门包括车辆及设备供应商!运营商等合作,也常常就客流\票价!土地!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处理办法进行旷日持久的谈判,给项目本众加了不确定性,不利于总体安排项目合作.
3、缺乏政策平台,外资不敢进入,内资无力进入
城市轨道交通独特的投资地位!投资回报期和财务回报,制约了中国私营企业的介入。以北京地铁为例,北京地铁建设的负债资金可以保证,但参与地铁投资的企业在资本金的到位上就很勉强。一个企业拿出一两个亿对地铁投资来讲太小,而要拿出几个亿!十几个亿,对中国企业来讲就很难"国外财团雄厚的资金实力具有投资地铁的条件,但是,至今为止,有关公私合作融资运作模式的政策法规尚未出台,实施过程中的细节性问题还没有做出统一安排,因此国外财团和地铁公司欲进又无动力。例如,新加坡陆路公司很想进入北京地铁市场,但如果没有投资回报机制的政策保障,也不敢进来。如果我国的PPP政策出台,或者北京市政府能对项目进行担保,该公司就可以进入北京地铁市场.
4、监管措施不完善,规制能力有待提高
对于政府来说,要通过PPP的应用来实现缓解财政压力!提高公共服务绩效、适当转移风险等多重目标,还必须对私营合作伙伴进行有效规制。只有这样,才能在开展公私合作的过程中对私营部门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使私营部门的利益驱动机制与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和普遍性要求保持一致"规制能否实现这一宗旨,取决于监管体制。监管部门的规制能力"但在目前阶段,我国现行的公共服务行业监管体制还不完善,规制能力有待提高"监管人员构成主要是行政官员和技术人员,他们在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比较偏重于技术标准和硬性价格限制,经常忽视公共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经济规律和法律关系问题,在颁布各项规章制度时缺乏前后一致性和部门间的协调性。这些问题说明现行的公共服务监管体制难以为PPP的应用提供必要的规制,难以为各项政策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四、 成功运行PPP模式的保障机制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道,PPP模式具有BOT等传统融资模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政府公共部门和民营机构只要抓住以、共赢、合理公平为准则,双方协调管理、共同决策,就能趋利避害,充分发挥优点,限制缺点。PPP模式的长期发展将有助于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和项目融资专业人员,能很好地促进我国各地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事业的建设。PPP模式成功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除设计操作性强的运作方式外还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等,因此为了成功运作PPP模式,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供保障。
1、政府角色。政府应由过去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变为与民营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及合作者的角色。
2、法律和法规保障。项目进行PPP模式运作,需要在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对政府部门与企业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因此PPP项目的运作需要清晰!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制度予以保证"
3、政策保障。PPP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来保证民营资本的收益率,以吸引民营资本的投入"如能结合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