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告中心 时间:关注:(1)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矿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矿山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人事部、原煤炭工业部《矿山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我省有关职改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矿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和矿山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矿山行业从事矿山开采、矿山建设、矿物洗选及加工、矿山地质勘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一)矿山开采专业包括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矿山机运、矿井通风及安全等专业。
(二)矿山建设专业包括凿岩爆破工程、井巷工程、矿山建筑工程等专业。
(三)矿物洗选及加工专业包括选矿、矿物质量检验、矿物综合利用等专业。
(四)矿山地质勘测专业包括矿山勘查、矿山水文及工程地质、矿山测量等专业。
三、矿山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矿山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三年以上;
2.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毕业,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三、外语水平符合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四、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技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提供不少于40学时的计算机培训结业证书;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提供不少于80学时的计算机培训结业证书。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须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科技管理知识;
3.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工作能力和经历:
矿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及经历;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工作中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1.在科研、设计单位工作的人员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参加者,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路线和编写研究报告;
②二项以上市(地、厅)级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人,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技术工作,并撰写该工作技术报告;
③二项以上技术开发或技术推广项目或批量生产的新产品主要参加人,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技术工作,并撰写其中部分技术报告;
④承担某一方面关键技术的实验测试任务,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测试任务并撰写相应测试分析报告;
⑥较系统地参加一项矿山、选矿厂及其主要配套工程或辅助设施等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
⑥独立完成二项以上矿山或选矿厂及其配套工程或辅助设施等主要单位工程的设计任务。
2.在生产、施工建设、地质勘测单位工作的人员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过矿山较复杂的单位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组织编制任务,或在施工中担任过专业技术负责人;
②承担过小型矿山建设或大、中型矿山水平延深、改扩建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组织工作;
③担任过小型以上矿山及其配套工程或辅助设施建设项目专业项目负责人;
④编制过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如年、季、月度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⑤独立编制过矿山采场、矿山机电运输等单项工程设计项目二项或组织实施二项以上;
⑥独立编制过矿山或选矿厂—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二项以上或独立编写本专业工种的操作规程;
⑦参加市(地、厅)级或大中型企业科研、开发、技改项目或新技术推广一项以上;
⑧完成或主持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小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论证一项以上;
⑨较系统地参加一项以上井田(矿井)地质勘察项目的地质设计、地质三边和地质报告的编制工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三)业绩与成果
1.在科研、设计单位工作的技术人员,正常晋升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破格晋升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①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推广项目,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②参与完成的科研、推广项目中,获市(地、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
⑧参与完成的设计项目获市(地、厅)级优秀设计一项或院级优秀设计二项;
④在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中,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被采纳后有显著经济效益并受到上级表彰和奖励;
③获得专利项目一项,并得到实施。
2.在生产、施工建设、地质勘测单位工作的技术人员,正常晋升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破格晋升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①参与完成的科研、推广项目获市(地、厅)级科技进步奖或大、中型企业级科技进步奖二项;
②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单位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获市(地、厅)级或大、中型企业优秀设计奖一项或优秀工程称号一项;
②主持的工程施工速度创市(地、厅)级或大、中型企业的记录并受到上级表彰和奖励;
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经济效益显著并受到部门表彰和奖励;
⑤获得专利项目一项,并得到实施;
⑥制定完成的地质报告经审查批准得到实施。
(四)论文与著作
正常晋升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破格晋升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以上:
1.在C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在市(地、厅)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一万字以上;
3.主笔撰写两篇以上科研、设计、施工项目及生产实践的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学术水平;
4.参加编写的行业标准、规范或通标定型设计一项以上被采纳颁行;或主持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定被采纳、实施;
5.参加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在实际应用中产生良好的效果。
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
2.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
3.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须了解掌握有关高新技术,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独到的见解;从事设计、施工建设、生产及地质勘测的技术人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内容和方法。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矿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科研、设计、生产管理、主持编制大型地质勘察报告的能力;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1.在科研、设计单位工作的人员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综合性强、影响面广的项目,并任课题或专题负责人;
②主持过二项以上市(地、厅)级科研课题;
③主持完成过二项以上技术难度大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或新产品投产任务,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办;
④担任省(部)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技术骨干,解决过测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负责提出较复杂的检测技术(含方法或设备、装置)一项;
⑥参加制定过区域性专业科技发展规划,或承担专业科技发展规划的论证、审查、鉴定,具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⑥通过对矿山重大恶性事故(瓦斯、粉尘爆炸、井下火灾、井下透水、露天矿边坡或内外排土场滑坡等)的原因分析,研究提出的矿山救灾技术新措施被采纳,实用性强,效果明显;
⑦作为技术骨干全过程承担过一项以上大、中型矿山总体规划设计,具有审查论证大、中型矿山规划项目的经历;
⑧曾担任一项中型以上或二项小型矿山、选矿厂及其配套工程或辅助设施等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⑨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或审核本专业一项全国性矿业开发或矿物选洗加工发展规划,或二项以上区域性发展规划。
2.在生产、施工建设、地质勘测单位工作的人员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省(部)级研究项目一项,或市(地、厅)级研究项目二项以上;
②主持过中型(非煤矿山含小型)以上矿山、选矿厂及其配套工程或辅助设施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
③担任过中型(非煤矿山含小型)矿山、选故厂及其配套工程或辅助设施等项目设计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在大型矿山、选矿厂施工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大、中型矿山水平延深、中型选矿厂及其配套工程或辅助设施等项目重大改造工程设计或施工;
⑤主持完成过二项以上矿山工程的特殊施工项目;
⑥主持完成过二项以上大、中型(非煤矿山含小型)矿山的区域、采区(采场)设计或组织实施工作;
⑦主持完成新建中型(非煤矿山含小型)以上矿山、选矿厂及其配套工程或辅助设施等项目投资前的系统测试并正常投人生产,按规定时间达到设计能力;
⑧主持编制过大、中型矿山、选矿厂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工程规划;⑨主持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地质勘察项目或主持完成过二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论证工作;
⑩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一次以上矿山重大恶性事故(瓦斯、粉尘爆炸、井下火灾、井下透水、露天矿边坡或内外排土场滑坡等)的处理,制定的救灾技术措施被采纳,效果明显。
(三)业绩与成果
1.在科研和设计单位工作的技术人员,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破格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①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得者;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市(地、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三项以上(限前三名);
③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
④在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设计单位采纳,对设计革新、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③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和审核的规划设计或科技发展规划,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生产部门采用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⑥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二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2.在生产、施工建设、地质勘测单位工作的技术人员,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破格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①获市(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
⑦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市(地、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二项以上或大型企业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前三名人员);
③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单位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获市(地、厅)级优秀设计奖一项或优秀工程称号一项以上(大、中型企业优秀设计奖一项或优秀工程称号二项);
④负责施工的井筒、井巷等单位工程项目,达到国家优良标准,创行业施工纪录,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
⑤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矿物洗选加工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消耗,提高选别加工效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成果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⑥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安全状况好转,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⑦主持编制或谁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采纳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⑧获得专利二项,并得到实施。
(四)论文与著作
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破格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以上:
1.在C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或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较高学术论文三篇以上。(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含参加编写的《设计手册》),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译著,本人翻译5万字以上;
3.主笔撰写三篇以上本人直接承担的省(部)级或大、中型矿山工程设计规划、建设施工、生产项目的设计文件或技术报告。经市(厅、局)级以上技术部门认可,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独到见解和较高水平;
4.主持编写二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附 则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及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本实施办法所指论文不含增刊,在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要有会议通知书和宣读证明或含有该论文的会议论文集。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四、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级别的认定,以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范执行。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余类推。
五、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主持人”是指在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的第一、二名主要负责人,承担项目总体设计、施工管理、总结等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工作;“主要参加者”是指科技或工程项目某一方面的负责人或具体承担某一项工作的人员;“主要完成人”是指对某项科技成果作出某一方面重要贡献的人员,评审时以奖励证书为依据。
六、本办法所称“省(部)级”“市(地、厅)级”系指相应的政府及部门,不含相当级别提企事业单位。
七、各类表彰、鉴定、批准等,指有证书(或正式文件)依据者;认可、采纳的要有文字依据。
八、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