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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制定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不规范。政策要有连续性,前后矛盾难执行。这是在正常调整政策中常有的事,有时甚至是笑话。如某省2002年度养老金正常调整时曾规定:“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的,补足到300元。”而到了2004年度时,这一规定又倒退到了250元。还有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统一制度前和统一制度后退休的,增加的养老金差额较大,工龄的价值不一样等。
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承受能力,关系到全国几千万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的关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如何兴利除弊,规范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笔者经过多年的实践体会,特提出如下对策,供参考。
一、统一养老金正常调整的时间。根据前些年的实践经验,一是建议将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调整一次。每年调整政策应该在当年第三季度及时出台,切忌象以前几次一样,等到元旦前后才出台政策,又要求春节前把养老金补发下去,造成各级社保机构疲于应付,还容易发生差错。二是建议每次调整的时限为上年底前已经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这样有利于降低调整工作成本,理顺社保工作关系,调节退休人员的情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会更加好一些。
二、统一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对象。这里所讲的调整对象是指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待遇偏低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偏低的差额却越来越大,国家应当考虑缩小这种差距。笔者认为,一是从历史角度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人员,都是服从革命需要,听从组织安排,在平等的工资待遇条件下,为建设祖国服务,退休后就不应该享受两种差别很大的退休金调整待遇。二是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就确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企业工资制度完全脱钩的原则,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改革滞后,职工退休时,养老金普遍高于企业的退休职工,在正常调整养老金时,还在继续拉大这种差距,这就是改革还不深入,不到位,不彻底的结果。三是根据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学原理,养老金正常调整要坚持“公平分配”的原则,以公平为主。四是正常增加养老金的依据主要是本人在劳动年龄段的投入,而不能只依据原工作单位的性质,退休后不应该再存在质和量的巨大差别。
三、规范养老金正常调整增加金额多少的条件。养老金正常调整不宜人人取一个绝对值,而必须依据一定的条件,有高有低。近几年在运作中的多种方法,各有利弊。笔者认为,依据离退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工龄)长短,作为增加调整金额多少的条件,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每次制定调整方案时,根据当地工资增长幅度,可增加的养老金总量及养老基金的承受能力,以15周年为基点,确定一个增加额度,然后每增加一个缴费年限,增加一定的金额。这样调整养老金,才能真正反映出离退休人员在劳动年龄段的投入与退休后获益的正常状况,才是科学合理的继续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四、养老金正常调整时倾斜政策要适宜。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过几年调整政策倾斜,已经增长上去了,说明以前的倾斜政策是正确的、有效的。但是往后去再给予这些老职工政策倾斜就不适宜了。而应该重点考虑工龄在15周年以上,月养老金在5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
五、养老金正常调整时适当限制高水平人员。某省2001年调整养老金时曾规定:“凡基本养老金超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三倍(含三倍)以上者,调整时每人每月只增加10元;未超过三倍者,调整后最高不得超过三倍。”这一规定在以后两次调整中,就没有继续规定,失去了连续性。笔者认为,这种调节收入的利好措施,国家应该提倡和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