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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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综合单价低于原有综合单价时,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减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减少,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
3.2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调整,可能引起措施项目清单或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通过索赔方式给予补偿。
3.3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金额、“投标人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4.如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有效加强工程结算
(1)注意编制与工程预算项目、工作内容和方法相符合的施工组织设计
若实际施工中改变、调整、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应有相应的证明性文件。在各种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很多地方有这样的说明:“……,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例如,某一公路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混凝土采用分散搅拌,而实际施工为集中搅拌。结算时,审计单位仍按分散搅拌项目套取。因集中搅拌基价高于分散搅拌基价,施工单位找审计单位解释。审计单位说:“施工组织设计为分散搅拌,所有措施、机械设备设置都围绕着分散搅拌编制,而且没有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证明。”施工单位只得重新组织证明材料。
(2)注意仔细斟酌施工合同的条款及用词,避免存有含糊、漏洞之处
某建安工程中,施工合同中有这样一条款:“由建设方及时提供合格水泥并运抵现场,以3lO元/t抵付工程款。”办理结算时,施工方将由自己支付的1800t水泥卸车费7200元计入其中;而建设方不予认可,认为3lO元/t已包含卸车费,不应再计算,双方发生争执。
(3)注意搜集签证齐全、有效的经济文件
办理竣工结算的经济文件应包括: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图纸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常常单方提出变更意见,施工单位即按此施工,这是不允许的。工程变更应通过设计单位同意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后下发。经过这样的程序,变更才能生效,也才能纳入结算。
某三级公路工程,原设计在转弯段未设计加宽值,建设方要求增设,施工方按建设方要求进行施工。竣工结算时,施工方计入了该工程量,但审计单位因没有设计方的有效签证而不予认可。
5.结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推行时间还较短,且现行“清单计价规范”主要对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与明确,而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控制规定的不够细化或操作性不强。因此,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问题进行探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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