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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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作用不大。比如对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比较笼统,在查处串标行为的过程中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
2、监督管理方面:我国现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我市也是如此。这种管理方式,虽然有利于发挥各部门在专业方面的优势,但也造成了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工程招投标条块分割,难以形成统一的建筑市场。另外,由于各行业监督管理的标准尺度不一,方式方法有别,监管效果差别很大,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
3、市场主体方面:一是从招标人的本意来看,无论国有还是私人业主很多都不愿招标,或者在招标中想方设法实现自己的想法和意图,主观上逃避招标、抵触监管。另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业主,容易借招标之机产生寻租或腐败行为,这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一些投标人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薄弱,缺乏诚信。为取得中标不择手段,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围标”、“串标”、“陪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三是招标代理机构是中介机构,以赢利为目的,主观上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利益,不敢、不能违背招标人意图,甚至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进行违规操作。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1、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从法制环境上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起点较晚,修订不够及时,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导致法规体系存在着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等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招投标法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一方面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很难加以运用,以处罚有关单位,形成了有违规行为,有处罚条款,却无法处罚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处罚偏轻,对投标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太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再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串标不成一般不会受到处罚。
因此,应该加强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建设,特别要注重吸收基层监管工作经验,同时应针对政出多门、政策打架等现象,及时修订或者有针对性地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为有效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
2、加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正透明。
在招投标监管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重点环节的监管,将有限的监管力量用到“刀刃”上,提高监管效益,一要规范资格审查工作,推行资格后审;二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三要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建立评标结果后评估制度和评标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清退有违规违纪专家,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四要加强标后跟踪管理,完善合同备案制度,坚决查处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3、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
要区别对待国有投资和非国有投资项目,把监管重点转向国有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国有投资项目要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招投标关键部位和环节上严格把关,保证国有资金的投资效益。
4、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
要把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监管的重点,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和准入清出管理,抓好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约束、监督和检查,促使招标代理机构提高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动态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承接业务、资质升降等挂钩。
5、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
建设领域的信用评价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和主要从业者的行为评价,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