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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问题研究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论文,名作(2)

分类:经济学论文范文 时间:关注:(1)

基本谈判模型(分一个蛋糕的谈判模型)

局中人AB为分一个大小为 的蛋糕进行谈判,所有可行的分配协议为 ,其中 是局中人A分得的蛋糕量。对每个 是局中人 分得 的蛋糕所获得的效用, 上是严格增加的凹函数。如果两个局中人没有达成协议(即谈判破裂),则局中人 得到效 其中 。假设存在 使得  (即谈判达成协议与不达成协议相比较,达成协议对双方更好),效用向量 称为破裂点。对任何可行效用组合全体(即按照向量 分配蛋糕时,两个局中人获得的效用对的集合) 对任何确定的效用数量 ,由于 上严格增加,所以存在 ,使 ,即 ,所以 是局中人B获得的效用数量,于是可行效用全体为 ,即: 是函数 的图形,函数 上是严格递减的凹函数

显然,对这一谈判问题,如果没有适当的标准,很难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某种确定的蛋糕分配方案是合理的。这里考虑按所谓Nash谈判解 来进行分配,它是最优化问题 的最优解,其中 ,显然,这个最优化问题的解与 有关如果函数 可微,则Nash谈判解 是方程组 的唯一解;如果函数 不可微,则存在常数 使Nash谈判解 是方程组 的解。

 

三、行贿与受贿问题研究

 

一、行贿与受贿问题的谈判

某当权者A常常要决定是否要接受一笔贿赂 ,如果A接受贿赂,将有概率  被某成员B发现。如果B掌握了A接受贿赂的证据,A将与B谈判,很有可能给B一定数量的贿赂 ,以换取B不向监督机构举报这个条件。如果谈判达成协议,那么B将获得 的贿赂,A接受的贿赂所得还剩余 ,则两局中人可行的效用组合为 其中 ;如果BA受贿的证据举报给监督机构,A将被罚款 ,其中 ,于是破裂点 该谈判问题的NBS是:

分析该谈判中局中人的行为选择:

局中人A

如果A不接受贿赂,(不考虑其它条件,如工资、名誉、升职机会等)则他公正执权获得的效用为0,如果接受贿赂他获得的期望效用为

如果 ,即 时接受贿赂获得的期望效用大于不接受贿赂的效用,很显然对理性局中人A来说,选择接受贿赂比不接受贿赂获得的效用大,局中人A的将选择接受贿赂;相反,如果 ,即 时,接受贿赂获得的效用小于不受贿的效用,局中人A将选择不接受贿赂。

该谈判中 ,即 ,所以惩罚程度不够充分大时,将无法阻止当权者A受贿行为的发生。

局中人B

如果B发现A受贿后向监督机构举报,(不考虑其它条件,如工资、名誉、升职机会等)他获得的效用为0;如果B发现A受贿但不举报,而是与A谈判以获得一定的贿赂 ,他获得的效用为

如果 ,即 时接受A的贿赂比举报A获得的效用大,很显然,理性局中人B的选择是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以获得贿赂;如果 ,即 ,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的贿赂比向监督机构举报获得的效用小,那么局中人B将在发现A受贿后向监督机构举报。

该谈判的中 ,即 ,所以B发现A受贿后通常会选择与之谈判以获得贿赂,连环腐败(即由于一人腐败而引发的相关人员的腐败)问题将不可避免。

结论:该谈判中 在惩罚力度不够充分大的情况下,当权者A会选择受贿,而某成员B发现A受贿后通常选择与之谈判接受贿赂,连环腐败问题将无法避免。

 

二、谈判形势(即某些假设条件)改变时,局中人的行为选择

1放弃行贿与受贿问题的谈判 的假设条件,只是假设 。如果AB进行贿赂,贿赂的最大值有可能超过A的受贿所得 ;如果B发现A受贿后向上级举报,上级部门对A受贿行为的最大罚款有可能会超过A的受贿所得

局中人A

如果A接受贿赂他获得的期望效用为 由于惩罚的程度 相当大,可能超过1,所以当惩罚程度充分大,即 时,A不接受贿赂;相反,如果 ,即使A受贿被B发现后B向上级举报,罚款可能会超过A的受贿所得,但接受贿赂的期望效用大于不受贿的效用,当权者A还是会选择接受贿赂而腐败。

局中人B

如果惩罚的程度 相当大,即当 时,由于A不会选择受贿,所以B也无从接受贿赂而腐败;如果惩罚的力度不够充分大,即当 时,B发现A受贿后,将与之谈判以获得贿赂,由于 ,所以他将选择接受贿赂而不向监督机构举报。

结论:如果惩罚力度充分大(这是可能的,因为该谈判中 ),即 ,可以一定程度上阻止腐败问题的发生;相反,如果惩罚力度不是充分大,即 ,连环腐败问题将不可避免。

 

2假设行贿与受贿问题的谈判中 不变,但是当局中人B发现A受贿后向监督机构举报时,他将被给予 的奖励。于是谈判破裂点为 NBS是:

局中人A

如果A不接受贿赂他获得的效用为0,如果接受贿赂他获得的期望效用为

如果 ,即 时,受贿获得的期望效用大于不受贿的效用,对局中人A来说,选择受贿比不受贿获得的效用大,所以局中人A的选择是接受贿赂;相反,如果 ,即 时,受贿获得的效用小于不受贿的效用,局中人A的选择将是不受贿。

该谈判的中 ,即 ,所以在惩罚和奖励程度之和不够充分大时,将无法阻止当权者A受贿。

局中人B

如果局中人B发现A受贿并向监督机构举报,他获得的效用为 ;如果局中人B发现A受贿但不举报,而是与A谈判以获得一定的贿赂 ,他获得的效用为

如果 ,即 时,B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贿赂比向监督机构举报获得的效用大,所以局中人B的选择是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当 且接受的贿赂为 时不举报A;如果 ,即 B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贿赂比向监督机构举报获得的效用小,B发现A受贿后将举报A

结论:当惩罚和奖励的程度之和不够充分大时,A会选择受贿,B发现A受贿后,是否向上级举报,取决于他获得奖励的程度,如果 B在发现A受贿后很有可能会与之谈判接受贿赂,滋生连环腐败问题;如果 ,那么B发现A受贿后将向上级举报,A将受到惩罚,一定程度上阻止A受贿。

 

3行贿与受贿问题的谈判中,如果成员B向监督机构举报可以获得 的奖励,其中 ,即A付出的贿赂和受到的惩罚以及B获得的奖励都有可能大到超过A的受贿所得。谈判破裂点为 NBS是:

局中人A

如果A不受贿获得的效用为0,如果受贿获得的期望效用为

如果 ,即 时,A受贿获得的期望效用大于不受贿的效用,所以局中人A的选择是接受贿赂;相反,如果 ,即 时,受贿获得的效用小于不受贿的效用,局中人A的选择将是不受贿。

该情形下谈判的假设条件是 ,如果 ,即奖励和惩罚程度之和不够充分大时,A受贿有利可图,所以他还是选择受贿;如果 ,即奖励和惩罚的程度之和充分大时,局中人A将不受贿。

局中人B

当奖励和惩罚程度之和不够充分大,即 时,A将接受贿赂,此时A 的概率会被B发现。如果 ,即 时,B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贿赂比举报A获得的效用大,所以局中人B发现A受贿后将与之谈判,当 且接受的贿赂为 时不会向上级举报;如果 ,即 ,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的贿赂比举报A获得的效用小,那么局中人B将在发现A受贿后向监督机构举报;相反,当 时,A不接受贿赂,所以B在这一谈判中也无从受贿。

结论:如果奖励和惩罚程度之和充分大,即 时,A B都不会受贿。如果 A选择接受贿赂;B发现A受贿后,当 时将接受贿赂而腐败; 时,向监督机构举报。

 

4假设行贿与受贿问题的谈判 不变,但是如果B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而接受贿赂他受贿有 的概率被监督机构发现,这时B将被处以 的罚款,其中 ,破裂点为 ,该谈判问题的NBS是:

局中人A

由于 ,所以 A将接受贿赂。

局中人B

由于A选择接受,A受贿有 的可能会被B发现。如果B与之谈判以接受贿赂,他可能获得的效用为 ,但是他受贿有 的概率会被监督机构发现并被给予 的罚款,B接受贿赂的期望效用为 ;如果他不接受贿赂,获得的效用为0

如果 ,即 时,B在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贿赂的期望效用大于不接受贿赂的效用,所以他将选择与A谈判获得贿赂;相反,如果 ,他受贿的期望效用小于不受贿的效用,他将举报A

结论:该情形下谈判的中 A将选择接受贿赂。B在发现A受贿后,当惩罚程度 时,他接受A的贿赂而腐败;当惩罚的程度 时,将向监督机构举报。该惩罚可以一定程度上阻止B受贿,但对A受贿的阻止力度不够大。

 

四、结论

 

行贿与受贿的谈判双方面临的形势不同,两个局中人的选择也有所不同。如果只是要阻止当权者A受贿这一社会现象,那么只要将对A受贿的惩罚程度设置为 ,就可以使A对受贿这一行为选择有所顾虑,如果A不受贿,那么B在这个问题中也无从受贿,受贿问题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如果A受贿,那么B发现A受贿后很有可能与之谈判接受贿赂,此时可以采取奖励或者监督这样两种方式对连环受贿问题进行控制:如果是采取奖励的控制方式,则奖励的程度 时,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B不受贿;如果是采取监督的控制方式,那么只要发现B受贿,将对他的惩罚力度设置为 ,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连环腐败问题的发生。总之,只要将对连环腐败中受贿者的惩罚程度设置得很高,即 ,就可以一定程度上治理连环受贿的腐败问题。

 

分析社会问题:生活中查出的一起腐败案件往往可能涉及到多方连环腐败,大家记忆犹新的200510月的宁波大剧院高官连环受贿案件甚至牵涉到19部门。政府已经从多方面采取了措施整治行贿受贿的腐败问题,但还是屡禁不止。本文对行贿受贿谈判问题的分析,可以对此给出一点解释。相对公正执法来说,当权者A接受贿赂获得的效用往往大于不受贿时的效用,20058月至20066月之间的15起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小的尚且有56万元,公正执权往往不会获得如此大的效用(即获得的工资数量)。当A被发现受贿时,很有可能与B谈判并贿赂他,而B举报A受贿获得的奖励程度 ,接受A给予的贿赂获得的效用更大,另一方面,如果B发现A受贿而不举报,往往很少受到处罚,所以 ,例如宁波大剧院贿赂案件牵涉到19个部门,但是这些部门没有因此受处罚,这无形中为连环贿赂创造了可行条件

 

参考文献

[1]Abhinay MuthooBargaining Theory with  ApplicationsAambridge University Bress1999

[2]戴维 A.拉克斯, 詹姆斯 K.西本斯著;(姜范, 陈大为译),谈判,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3]斯蒂芬·B·戈尔德堡... [](蔡彦敏, 曾宇, 刘晶晶译),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霍华德·雷法,约翰·理查森著(詹正茂主译),谈判分析,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5]易宪容,纳什谈判理论概述,[J]经济动态,1995·9

[6]薛利敏、查淑玲、关文吉,商务谈判中博弈行为的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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