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论文:浅谈安全监理对工程安全的控制与责任__墨水学术,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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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看起来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更多一点,但是,关于监理单位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吗?2004年以前,关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问题是存在争论的,后来颁布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以及第6.2.1中规定:“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因此,虽然法理上没有明确的数据要求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但是也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因为监理企业的工作范围涉及到了工程安全的管理,所以就很有可能因为失职、或者行为失当造成安全事故而需要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监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因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均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监理确有违规违约行为,包括不作为、失职或渎职行为、该检查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将不合格按合格签字、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并因此给施工单位带来了损失,则视为民事责任的范畴。关于行政责任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理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种监理责任中,凡是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则肯定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反之则不一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由于监理人员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所致,还是因疏忽或不作为未履行职责所致,造成的降低工程质量的后果,监理人员都要承担责任:未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应按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工程监理在安全生产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发挥政府部门的只能作用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安全监理应该由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来委托,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的责任,对安全监督部门的有关费用照理应该由国家纳入财政预算。但是,安全监理并不是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因而安全监理费又不应该由政府来支付。笔者认为:安全监理费的支付,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笔费用与安全生产的其他硬件投入是相同性质的,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将安全监理费的比例同其他安全投入一并计入工程造价,而这笔安全监理费由施工单位全数上缴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再由安全监督部门以安全监理委托合同的方式支付给监理单位。
2、为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创造前提条件
监理被赋予了以安全管理为职责,监理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必然要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专业培训,对于监理工作的责任和任务进行强调,以利于日后的工作。同时在监理制度建设、培训内容以及硬件设施方面加强。增添相应的仪器设备,加强对建筑施工设施的检测力度,确保这些建筑施工设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作为工程监理方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条件为:监理费用要相应进行调整。在国家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监理工作内容有安全管理职责。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监理有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要有相应的授权手续。
3、加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对安全监理工作的认识
监理工程师哟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