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施工监理质量控制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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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其他资料还没有来得及填写”。从以上监督检查结果可以看出,在内墙抹灰分项工程的作业活动中,由于监理人员缺乏施工常识、操作技术规范及检验相关技能,没有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专检及报验监理等工作;没有按规定对材料进场检验以及对配料计量、拌合质量、操作过程等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控制;没有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复验,是典型的工作失职行为。经监督检测机构检测,砂浆强度严重不足。因此,监理受到处罚,施工单位被处以承担全部返工责任。
2.监理质量控制工作中的违约行为
施工等企业的待岗、下岗和退休人员进入监理岗位后,由于缺乏监理知识,不熟悉监理工作程序及工作方法,常常把自己置于施工方的位置,用简单的施工管理方法和自己以往的工作经验对待监理工作,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例如:某公益性建设项目,基础为人工挖孔桩,设计桩长6000mm,桩芯直径为800mm。现场监理负责人是来自施工企业的无监理资格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①桩孔深4200mm,桩孔直径750~800mm;②未按设计要求浇筑护壁;③钢筋骨架未设置加劲箍。提出此问题,监理回答:“护壁只起到保护桩芯的作用,不受力,可以省去;现在,桩孔底部已经渗水,如果再往下挖,可能会出现塌方危险,所以同意施工方浇混凝土。”监理在未取得建设及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违反设计变更程序和管理规定,擅自主张进行设计变更,且没有形成书面变更文件,导致该桩基施工不符合设计及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是典型的违规违约行为,被处以停工整改。
三、施工监理质量控制工作的建议
监理机构对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从投入的资源和条件的控制开始,根据法规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对施工过程各环节的质量进行控制、对施工的每一个作业活动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的系统过程。从理论上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监理在材料、构配件的进场及使用、施工过程的中间验收、工序交接的自检互检及工序转换的专检等过程的控制权利,使工程质量监理控制有了明确的法规性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界定了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程序及主要内容,确定了工程质量控制工作的程序、工作方法及措施,为监理行业规范化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奠定了理论基础。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监理企业的要求和监理质量控制工作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1.严格审查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政许可,因而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权力;没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则不具备这些权力,也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监理企业在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应重点考查其注册专业、组织及管理协调等综合能力,按照注册专业安排岗位。建议工程监理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严格查处不具备《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承担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力度,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理工程的规范化运作。
2.监理人员培训
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已经成为业界的热门话题,究其原因,监理人员构成情况复杂、学历偏低、知识结构单一、人员流动大等现象是主要根源。现场监理人员主要由大中专毕业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及施工等相关企业待岗、下岗及退休的无资格人员两类组成。他们不具备监理基础理论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上岗后没有专人指导,有的甚至在无监理资格的情况下干起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的重要岗位职务,致使在监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监理失职、失误等违约行为。为有效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扭转当前的被动势态,提出以下建议:①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考试不合格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