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业管理观念上的几个误区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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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管理职责;政府方面的行政业务,属辖区办事处的管理职责;社会治安方面的业务,属派出所的管理职责;水、电、气、暖方面的业务,属相关部门的管理的职责;这些部门都是服务性的企业,都应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按规定入户抄表,计量收费,不应将跑、冒、滴、漏等造成的损耗,都分摊在业主身上,这种分摊理论是违背国家政策的,业主应该抵制,不应把怨言和责任都转嫁给物业公司,而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扼制垄断行业的违法行为。
三、“上帝”误区
在现今市场经济社会里,“上帝”越来越多,人人愿当“上帝”,人人不在此时此地做“上帝”,就在彼时彼地做“上帝”。这一观念一度被某些人奉为经典。观念是“上帝”、病人是“上帝”、顾客是“上帝”……充斥着市场,流传于社会。在这种“新潮”中,物业管理行业也概莫能外,业主是“上帝”,物业管理是“仆人”,早已是口言耳热的业内外的时髦用语。
这一切并没有什么不好,说明大家观念的更新,都在抢着经营市场,争取服务对象,推销自己的产品。只是这种叫法、做法与事实相悖,与市场经济中公平交易的原则相违背。在现实生活中,若病人真是“上帝”,就不会受假药之害,若顾客真是“上帝”,就不会受假品牌假货之骗,若业主真是“上帝”,就不会付给“仆人”劳务费,更不会与“仆人”签订平等合同。如果敬奉这种理念,卖方(服务方)对买方(被服务方)只能“顶礼跪拜、进贡敬神、祈祷保佑”,不敢对“上帝”有其他索求;而就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在《民法》中体现的是经济民事关系,在《合同法》中体现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在《劳动法》中体现的是平等交易关系。彼此之间是同志、是朋友、是伙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不是“帝”与“仆”、“主”与“奴”的关系。因此,主张废弃“上帝”的宝座,物业管理公司将“上帝”从“天堂”请下来,以优质服务、真情服务、超值服务来回报业主的理解和支持,而业主也应对物业公司主动配合、积极督促、热情帮助,来携手并进,创优达标,共建安全和文明的美好家园。
四、“管家”误区
一个时期以来,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时,常以“管家”自喻;面对广大业主,也常以“管家”的面孔出现,混淆了物业管理者与“管家”的本质区别,颠倒了业主与物业管理者的位置,如果不在认识上澄清,不在于理论上纠误,势必影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成为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障碍。
(一)两者含义不同
物业管理者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对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它是“受委托、按合同”对小区整体物业和全体业主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集管理、服务、经营于一体的同时,也发挥着自己责、权、利于一身的优势;在实行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管理的同时,也为企业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而“管家”则不同,他是为富贵人家服务的仆人,他的根本任务只是管理家务和服侍主人,他对内对外都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他对主人只尽义务,没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他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劳动的付出,获得相应的报酬。
(二)两者服务对象不同
物业管理者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双方的行为不仅受相关法律约束,更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监督。管理者又是服务者,被管理者又是被服务者,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服务,服务是通过管理来实现的。管理服务的范围是整个社区,具有群体性,社会性和综合性,是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整体利益而损害少数人的整体利益。而“管家”则不同,他的服务是某一特定主体,他的服务具有单一性、排他性和特定性,因而他的服务对象是狭窄的个体。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相关部门,必须从若干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