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对城市交通安全的影响分析及对策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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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由于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故4m的限值是对应20km/h以下车速规定的。但许多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一味迎合市场需求,速度早已超过20km/h的限值,而没有加强刹车系统的设计性能,导致很多情况下刹车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的刹车装置有抱刹、涨刹、轮毂刹3种,大部分厂家用的都是抱刹,这种刹车构造简单好维修,但缺点是新车时刹车作用好,使用一段时间后刹车效果会降低。由于电动车重达数十公斤,车速过快或刹车过急,骑车人大力收缩刹把,以增加刹皮和刹盘间的摩擦力,此时还会产生刺耳的噪音。
2.3启动时间方面
很多情况下人们忽视了电动自行车这一项性能指标,GB17761-1999也没有做出规定,但它确实是对安全性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因素。
由于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在40kg左右,大大高于普通自行车,而启动时又无特别的设计功能,其启动时间往往慢于普通自行车。这实际上是导致大部分骑行者不愿意在遇到红灯时停下来的潜在因素。
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当然要大于普通自行车,但如果考虑到其启动时间慢于普通自行车这样一个因素,在严格遵守城市道路交通规则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并不节约行程时间。所以在城市交通中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除了省力外并无其他优势。
3 对策研究
根据以上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的分析,电动自行车所存在的问题最本质问题的还是行业监管和使用定位的问题。
3.1行业监管方面
国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也主要集中在江浙沪一带,目前国内电动自行车行业主要是通过生产许可证制度,江苏省有381家企业,浙江省有219家,上海市有94家企业,占全国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70%。由于电动自行车制造业的门槛较低,大部分生产厂家的年产量不足1万辆,有近三成企业是拼装电动车厂家,有约四成企业是贴牌生产厂家。
针对电动自行车出现的种种问题,在行业监管方面,政府部门要出台更为严厉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健康发展,要让电动自行车成为高科技产品。引导更多的资金和力量投入到产品的研发和质量提高上去,大刀阔斧地砍掉一些小作坊式的电动车生产厂家,这才是真正地保护这个产业。
3.2交通管理方面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交警部门禁止或限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的行驶是为了促进汽车消费,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汽车消费交税,难道电动自行车消费就不交税了吗?其实在长三角地区的很多城市,电动自行车产业都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所以当地政府并不忍心禁止或加以限制,只是国家近年来将交通安全问题做为衡量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才不得不忍痛出手的。所以交警部门完全应该理直气壮地执法,严格禁止超标车辆上路就是对公众交通安全最大的负责。当然,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给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自然也会将政策带来的不便加以消化。3.3行业定位方面
国外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是作为一种轻松代步及休闲健身工具,在大型的停车场、超市和旅游区里使用。在这样的环境中,交通组成相对简单,出行距离也非常有限,因而安全问题并不突出。
反观我国的电动自行车发展,最初的定位即是用于城市道路的上下班需求的。随着我国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出行距离长且时间要求紧是明显的需求特点,加上道路环境及交通组成明显复杂的因素,导致出现了不少的交通问题,很多城市的管理者都下了逐客令。那是不是该重新整理一下思路呢?
电动自行车有其固有的优势和劣势,如何扬长避短,行业定位问题值得重新考虑。一方面,在旅游区和大型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已有成功应用的经验可以进一步发扬;另一方面,我认为应该把目光投向广大农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