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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问题探讨_论文发表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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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垄断自然形成。
  三、网络经济活动中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1、由网络自身的特点来决定的。首先是网络的虚拟特性,网络的虚拟性使人们对网络经济活动与现实经济活动采用了双重伦理标准,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遇见侵权、盗版的行为时我们会对侵权者采取举报、控诉等多种措施来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在网络上,大多都是保持沉默,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或者是与人发生冲突都不会象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现购买的商品哪里不对或是遭到人家诽谤立马就会要求退货赔偿,或者讨回公道。但在网络上交易,大多人都对商品与实际宣传的情况不符却习以为常。这种“宽容”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经济活动中道德缺失现象的出现和升级。同时,网络的虚拟特性也使伦理道德规范的实践操作更加困难。其次,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追求的首要目标是经济利益,网络经济依然遵循着这一基本原则。网络经济的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总是希望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以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正是这种利益的驱动直接引发网络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道德失范问题。在次,是对网络精神理解上的误区,一方面,同现实世界相比,网络世界中人们的语言和行为有更大的自由度。另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免费获取在现实世界中必须付出报酬才能获得的种种信息。网络能够使任何人都可以与任何国家、任何地方的人直接沟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知识共享。[2]
  2、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机构管理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首先,网络通信部门只顾着每年的销售量有没有提升,每天忙着为广大网民开户开网,没有一个管理机构来审查开通网络的用户的开通权。比如,如果让一些违法犯罪份子或是有网络黑客背景的人员开通网络,那它们利用网络进行不良企图的可能性就相当的。所以一味的放任网络人口的增长,就会造成上网人群质量不高这样一种不良后果。其次,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网络空间是一个道德空间,同时还是一个法治空间。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仅靠良心和社会舆论,是不可能真正有效地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的。而且,由于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常常并不知道网络行为背后的行为者,社会典论就很难发挥它规范人们行为的道德作用。因此,法治在网络空间比在物理空间更加重要。当前,我国在网络的立法和执法方面还不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3]例如,网络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和种种纠纷,在我国引起广泛争议,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没有对网络问题的规定,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现行法律究竟能不能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立法滞后,网络上的知识产权纠纷就会持续下去,网络的建设就会受到阻碍。
  四、网络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建设
  网络经济不但突破了传统的活动空间和面对面的交易方式,而且经济活动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又在实物经济的基础上衍生出了虚拟经济,这就使经济领域的人际伦理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更为玄乎。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网络经济的伦理建设显得更加重要。首先,在观念伦理方面,要树立诚实、守信、顾客至上、建立在“网络平台”和水平价值关系之上的平等观念等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价值观念。其次,在规范伦理方面,要建立适应网络经济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完善的伦理规范。再次,在制度伦理方面,要严厉打击坑、蒙、拐、骗和网络犯罪,整顿市场秩序,营造安稳的法制环境,健全网络监控和安全认证体系,建立风险投资制度,改革不适应平台式网络经济发展的垂直性科层制度,为网络经济的发展铲平制度上的障碍。
  参考文献:
  [1][3]于刃刚主编,网络经济丛书: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2]张之沧:《世界4对现实伦理的冲击》,《人文杂志》,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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