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应对措施__墨水学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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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明确意识,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免责条款产生的利益失衡则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也不是他所追求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所要的只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合理收益。
综上所述,前述免责条款应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为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免责度量问题,合同法中第五十三条做出如下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即免责条款应为有效条款,但需在限定范围内。而合同法中的这一限定是一种十分柔性的限定,对具体的范围没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给予补充。免责即为对违约(过失)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法限定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而何谓重大过失,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二免责条款的应对措施
诸如上述免责条款引发的合同争议比比皆是,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也便于施工合同管理,免责条款需要于合同或规范内进行明确限定,以减少合同纠纷以及产生实质上的不公平。施工承包企业应该在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将免责条款的风险或损失降到最低。在投标阶段应该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免责条款,这种免责条款的提出必然有其较为复杂的背景,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免责条款假设事件以征地、施工图交付、施工干扰等居多,诸如征地、移民环境较为复杂,发包人无法准确预计移交工作面的时间等。施工承包企业在投标阶段要对免责条款提出的背景展开深入全面的调查,通过调查对免责条款中假设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估,从而在投标报价中恰当体现风险因素。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免责条款假设事件发生后,最常见的两种后果,一是发生窝工,造成直接损失,二是工期压缩,发生赶工,投入增大,造成间接损失,而且这两种后果是孪生兄弟,往往同时发生。施工承包企业中标后,要积极协助发包人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尽量避免免责条款中假设事件的发生。同时,承包人应该在施工组织和施工资源配置上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一旦假设事件发生,将其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水利工程施工往往施工线路长,工作面多,需要投入的劳动力资源和设备资源数量大,一旦发生窝工,损失重大。为了将这种损失降低到最低,承包人应该灵活组织劳动力资源和施工设备资源,灵活部署施工工作面。首先,在资源配置上尽量利用工程所在地的资源,比如非技术性劳务用工尽量利用当地劳务,施工设备配置尽量采用租赁形式,这样既可以根据施工条件迅速调配资源进场,又可以避免因开工准备造成的窝工,还可以节约远距离的设备调遣费用,同时一旦免责条款中假设事件发生,出现大面积的窝工,承包人即可临时遣散部分劳务,退租部分设备。二是要采用灵活的工作面部署,工作面部署不易过于集中,各个工作面的资源配置不能过于饱和,要留有调配的余地,假设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局部而非全面的,一旦存在局部窝工,即可将窝工资源调配到其他工作面。
如果施工承包企业中标后在施工准备阶段或在施工阶段免责条款中假设的事件发生了,那么承包人要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做好详细的记录,做好索赔应对措施。水利工程施工往往施工线路长,施工条件复杂,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也较为复杂,尽管上述免责条款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有效条款,但承包人应该仔细研究合同,寻找其他突破口,从不同的渠道主张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目前,国内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维护施工合同主体双方的平等合法权益;而作为施工承包企业则要积极主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这种免责条款的风险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