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应用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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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过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合同的承诺、合同的执行、招标及合同管理缺陷、合同的约束、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分包或转包等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剖析,提出从严格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和同审查制度、加强合同文件管理、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措施。
[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工程建设
1引言
施工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中的一种重要内容,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重视施工合同签订、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确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实行合同管理是整个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
2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2.1合同的承诺与兑现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如合同一方应提供的资源没有及时提供,或者根本无法提供,造成工程项目无法开工或实施,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项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工作开展比较困难,进展缓慢,造成工程项目被动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的数量和型号,工程工期等与合同内容不相符,差异很大。特别是投标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与标书内容不一致,标书中的承诺不能完全兑现,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些应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时效性强,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抢险的被动,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2合同的执行
合同作为维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任何一方均须按合同办事。但由于双方均没有按合同办事,且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造成双方均违约情况。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招标监督机构和合同管理机构缺乏权威性招标监督机构在审核、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明明知道有的条款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但实际上还是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图办理。例如在招标时降低工程的取费类别、施工单位优惠条件的承诺、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工期的缩短等不合理条款,他们都无意进行修改。当然也有受投资者、权力者和周围环境的干扰而改变中标结果的。合同管理机构不仅应有监督职能、仲裁职能,而且对不合理的条款应有纠正职能。
2.3招标及合同管理
随着“四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已逐步规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现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顺利承包到工程,而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2.4合同的约束
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不规范,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订的依据。建设双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双方商定形成一个合同,有时由于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的细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问题,合同的预见性较差,双方需要重新进行协商,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有歧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2.5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分包或转包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