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翻译润色 论文质量预审评估 发表期刊推荐

与学术顾问沟通

浅析票据记载内容的性质及效力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4)

分类:推荐论文 时间:关注:(1)

不得申请”的效力,这实际上是出票人、背书人对票据流通的限制,使票据仅作为一般债权的支付手段;第35条背书人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则发生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的相应效力,而非一般的背书申请效力。除此三种记载之外的其它记载,均不属于此类性质/效力的记载事项。
  4、相对有益记载事项/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
  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之外的其它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也适用于本票、支票)这是此类性质/效力记载的法律依据。根据本条规定,票据法规定事项之外的其它记载,虽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记载,但行为人可自行决定进行记载,但记载本身不具有票据法上效力;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仅受票据法调整,故若所作记载符合其它法的规定,则可生其它法上效力。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多为有关实质关系的事项,比如合意管辖文句、资金文句、交易合同号项、开证银行名称及帐号、违约金文句、通知文句等,分别可生民法或诉讼法等其它法上效力。[10]此条规定的目的是根据票据的要式性要求,保证票据本身的安全,同时又可规范票据法与其它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另外需说明的是,此类记载事项虽然是“票据法规定之外的其它事项”,但不得是票据中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下面述及的两类可能产生某种无效后果的记载。
  5、无益亦无害记载事项/记载本身无效的记载事项
  此类记载事项是指其存在与否不发生如何法律效力的记载,记载了,不影响票据效力,此为无益;不记载,也不影响票据效力,此为无害。也就是说,记载了,记载本身无效,视为无记载;未记载,不得推定记载。包括:第33条背书时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效力;第91条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记载无效,因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第48条保证附条件,不影响汇票的保证责任。尽管三个条文表述略有不同,但其基本态度都是一致的,此三项记载,法律规定是不应当记载的,因为它从某一方面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但又不是从根本上否定了票据及票据行为的本质要求,故法律加以宽松规定,只使记载本身无效,而不涉及票据行为的效力。也正因此,此类记载也应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视为无记载的范围。
  6、有害记载/使票据或票据行为无效的记载
  这是法律后果最为严重的一类记载,是指票据上绝对禁止记载的事项,若记载了,则导致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的后果。目前理论界对票据记载的分类不尽完全与周延,如有的学者只考虑了使票据无效的事项这种“有害记载”,有的学者未细分无益亦无害记载与有害记载,而是统称为不得记载事项,混淆了不同性质的记载的各自法律效力。我认为,有害记载包括两类,一类是票据法明文规定的有害记载:第33条部分申请背书或分别申请背书的记载,背书行为无效;第43条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即承兑行为无效。另一类是虽无票据法的明文规定,但由于这种记载本身根本性违背了票据、票据行为的强行性规定,或是阻碍了票据流通或功能的发挥,故也应是当然无效的。如票据均需无条件支付,如果记载了“货到付款”或“验收合格后付款”,则违背了这一根本规定,当属无效票据。再如,出票人依票据法在出票后即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若记载“免除担保付款”或“免除担保承兑”,则当属无效票据。
  终上对票据这种性质/效力的关联分类的分析,应当已能清楚、完整地表明各类票据记载的性质与效力的区别。
  参考文献:
  [1]刘家琛主编,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第19页。
  [2]可参阅黄赤东、梁书文主编,票据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第278、287页。
  [3]赵新华著,票据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在线填学术需求

查询与领取

墨水学术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国外期刊学术论文发表指导,著作出版的平台,提供文章翻译、文章润色、文章预审、期刊推荐、发表支持、书号申请、出书指导等评职称相关学术成果服务。是您评职称学术成果指导首选平台。

AllSet微信公众号
说明:1、微信扫码或搜AllSet学术并关注
2、学术期刊、学术问题可以解答
3、学术指导服务助力轻松完成学术成果
Copyright © 2013 www.moshuixueshu.com,网站地图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