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外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流程分析与研究__墨水学术,论文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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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底部提供滑木,滑木底部必须留有铲孔,铲孔按GB/T13384-92标准中的图3位置规定执行,以满足吊机或叉车不同作业方式有效作业。
2.4.2.7设备在各种包装内必须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窜动、移位、倾倒、挤压、散绑。重型设备除了应使用方头螺栓和翼形螺母安全紧固在箱底部包装物的底部或托盘上,同时上部应加以固定或捆扎,防止摇晃移动。包装箱的充满度(这里指货物实际装载容积占包装总容积之比)一般不得低于90%。
2.4.2.8设备、材料起吊位置: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高度、形状、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置,准确地标明起吊点。如直接吊装不安全,则应另设置吊耳。木箱、托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2.4.2.9重心点标志:设备装箱时应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离的设备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500千克以上的设备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表明重心点,特别是重心偏置或长度9米以上的货物,必须在长度和高度二个侧面准确表明重心点。
2.4.3运输包装方式
2.4.3.1木箱(WOONEN CASE):应符合GB/7284—98《框架木箱》标准,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包装箱用材为松木或同类材料,(如采用多层胶合板,其厚度不得小于9mm),不得使用纤维板、竹皮板等类似材料。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进行设计;包装箱内须用适当厚度的木方作米字形支撑,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非密封包装的大、中型包装箱两端应有金属通风窗。箱板、木材必须烘干,保持平、直、不变形。木箱的两个侧面必须刨光,以便刷制唛头和标志。
2.4.3.2铁箱(IRON CASE):小型机加工件及小型管件等,如支吊架的连接件、附件等等。
2.4.3.3托盘(PALLET)相同规格尺寸的小型箱装货物应采用托盘组合包装方式,组合包装后的托盘重量一般为1~3吨,体积不小于1立方米。托盘包装必须组合牢固,上下、四周均应用相当牢固的金属打包带固定。托盘下部应留有铲孔,以方便装卸作业。
4.3.4捆装(BUNDLE):中型钢结构、管件和各种型钢、型材可采用捆装方式。捆扎须以扁钢、槽钢或不小于10mm元钢等型材为材料热弯后进行捆扎。捆扎时须从端边150mm起环绕货物一周,长度5米以下的货物捆扎不少于4道,长度5米以上的货物每间隔一米捆扎一道,至少捆扎5道,确保不散捆。捆装货物之间及捆装材料与货物之间,须加衬胶皮或麻袋片等衬垫物,以防物件窜动及由此而产生的工作磨损。
2.4.3.5框架(FRAME):小型钢结构和管件,不规则的中、小型管件、散件、管壁薄的管件,须采用槽钢、工字钢等型材制成框架进行包装,不得使用木质框架。框架如采用焊接方法,须满焊,并加三角斜撑,确保支撑牢度。设备必须全部装入框架内不露头,固定措施安全可靠,不得有窜动、碰撞等潜在因素。金属件之间须有木方等衬垫物固定,以免运输途中框内物件之间产生接触摩擦,减薄产品的局部厚度,成为机组运行中的隐患,对于受内压的管件尤为重要。进行水压试验的管、筒型部件应在试验后排净内部剩水、杂物,干糙后再封口包装。所有捆装管件必须用塑料封头在两端封口,并用密封胶带固定。
2.4.3.6裸装(BARE CARGO):对于某些无法采用任何包装的设备、材料,必须具备在保证自身和其他货物的安全,而且方便运输和装卸作业的条件下,可以裸装。裸装主要用于大型钢结构、风门等部分大件设备。但设备表面必须按照规定刷制相关标志。裸装货物一般应置于钢结构底盘上。底盘设计应符合均衡受力、稳固牢靠、便于装卸的要求。裸装货物上的重要部位、部件须同时采取局部防护、防绣等防护包装措施。
2.4.3.7桶装(TUB):主要用于油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