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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员主体地位”有三层含义:第一,党员是党内的主人,享有平等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第二,党员是党内的“权力主体”,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都由党员选举产生。第三,党员是党内的义务主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要靠广大党员带领群众去执行。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首要的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员有话语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一是从党规党法上突出党员主体地位。二是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营造良好环境。三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关键词:主体地位/党内民主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在讲到“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时候,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写进党的报告,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十七大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方面的一个倡议突破。中国共产党从人员结构上分三个层面:党员、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其中党员是基本群体,占主体地位。“党员主体地位”有三层含义:第一,党员是党内的主人,享有平等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第二,党员是党内的“权力主体”,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都由党员选举产生。第三,党员是党内的义务主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要靠广大党员带领群众去执行。正确理解“党员主体地位”的含义,切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夯实了基础。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从党规党法上突出党员主体地位
(一)认真学习掌握《党章》中关于党员权利方面的规定
《党章》是党内的最具有权威性的法规。在《党章》中第一章就是关于“党员”的规定。突出党员主体地位就要学习掌握《党章》中关于党员权利方面的规定。根据《党章》的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知情权。它是党员在党内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党员通过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通过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通过接受党组织安排的培训,及时地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了解所属党委、支部、小组的党务工作状况,了解党内选举中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言论自由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口头讨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的书面讨论。
第三,表决建议权。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第四,批评监督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第五,选举和被选举权。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外,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六,申辩申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做出鉴定时,当事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有权为其作证和辩护;党员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七,求助和控诉权。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