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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化重构(2)

分类:伦理学论文范文 时间:关注:(1)

  二、传统伦理道德在社会转型中所受到的影响

  我国传统伦理道德对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5 ] 。而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封建生产关系,在对小农经济与封建政治关系的思考中,儒家探索出与封建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纲常伦理,并使之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形成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民主观念、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价值判断和经济判断之间也不断发生着无法回避的矛盾甚至冲突,作为有悠久历史的传统伦理道德,受到了现代社会强有力的冲击,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

  首先,传统的伦理道德只注重人们的道德教育,而忽视了法律、法规等手段对社会管理的作用,破坏了法律的独立性,阻碍了法律的形式化,导致了法律的道德化。究其原因,由于我国传统农业社会和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是伦理或政治一元化的社会,由此造成长期以来的道德一元化。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已经走向多元化,一元化的道德规范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对多元化道德的需求,便在若干领域造成道德规范的缺失。

  其次,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时,强调树立群体意识、整体意识。传统道德中公私概念非常模糊,一方面只有家族利益而没有个人的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又是“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大家可以沾一点便宜的意思”[6 ]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是公有,公有是共有,也没有公私之分,没有个人产权边界的概念。而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求利,利润追求的最大化和利益占有的利己性是市场经济行为的根本特性,离开这一点就不会有市场经济行为,也不存在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赚取最大利润,实现价值的最大化。这就要求充分尊重人的个性、能力、自我选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克服传统的“义务型”伦理的强权倾向和片面性。

  再次,传统的伦理道德提倡重义轻利,国家要不以利为利,个人要以义为重,甚至产生“以贫为荣、以富为耻”的扭曲的道德价值观。这种价值观直接导致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不能也不可能把发展社会生产力、追求物质利益作为社会的基本问题和价值目标来加以解决、规范和追求。

  综上所述,个体的道德理性是有限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旧伦理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非常模糊,这就需要社会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社会道德规范,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不应当做的,协助个体确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同时,个人的道德意志也是有限的,往往难以克制自私欲望的膨胀,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所提供的约束,包括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都可以强化个体的道德意志。

  三、传统伦理道德现代化重构的路径

  迈进新世纪,在我国社会广泛而激动人心的现代化转型中,不只是现实社会关系的重新整合,同样面对着对于传统伦理道德的重构、整合、创新。那么如何来重构呢? 不能因为传统伦理道德存在的某些问题而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重新建立一套全新的伦理道德体系。应本着批判继承,综合创新的原则,并根据现时代的特征,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伦理道德体系,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实现道德与法律的统一与互补

  虽然传统伦理道德中有其消极的一面,如等级特权、尊卑有序的观念是为自然经济和专制制度服务的,与现代社会极不相容,但诚实守信、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等道德在现代社会仍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于传统道德应客观评价,有效利用,做到真正的扬弃。另外,道德习惯的形成,除传统的劝导、说服、教育外,还需要一定的强制性。在市场经济中某些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如假冒伪劣、权钱交易、损坏公物等,仅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改变重德轻法的传统,逐步确立法律的权威。同时,我们应看到道德规范有其立法的必要性,这既可以保证社会变革中道德规范的更新,又可保证已形成的道德规范的贯彻执行。此举是重建现代道德文明,树立道德新风,防止道德沦丧的重要途径,也是强化伦理道德观念与强化法律意识同步进行的有效方式。当代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是我国人民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展开的法制变革运动,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特色。

  2. 强调社会价值与个人利益的统一

  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道德社会,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又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并由此衍生出一整套缜密的道德规范,将人们的言论和生活,自内心深处纳入传统经济需要之网络。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利益关系在进行着不断的调整。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竞争、民主、法治经济,虽然能够激发人们的竞争意识、开拓精神、创新思想和效率意识,但同时,市场自身的趋利性、排他性和商品交换等价值原则,容易引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离开一定的经济道德基础,只能是金钱至上、物欲横流、信誉崩毁、甚至罪案丛生。因此,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仅强调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而要更多地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与国家经济政策有机地协调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集体与个人是互为目的的。一方面集体作为个人利益的代表应以个人为目的,在物质上根据社会公正原则尽力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不断提高个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在精神上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性发展,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应以集体为目的,为维护和增进集体利益而努力工作。只有集体利益得到了满足,集体壮大和发展了,个人的利益才能更容易得到体现和实现。通过两方面的共同努力、相互促进,使个人和集体都达到共赢,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应建立一套完整的道德赏罚机制

  通过注重人的心理需要、情感因素和对利益的要求,来引导人们的行为。道德赏罚机制就是赏善罚恶、扬善抑恶,它是社会运用利益机制对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体行为进行的一种特殊的道德评价和调控方式。所谓“赏”,就是社会通过给予实施道德行为者更多的利益来肯定某种行为的合理性,从而昭示和倡导一定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所谓“罚”,就是社会通过剥夺实施不道德行为者的既得利益来否定某种行为的合理性,从而显示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以禁止不道德行为的再次发生。如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行为可通过树立典型、舆论引导等方法,对行为者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进行奖励,以保证行为者的利益;而对于不道德行为,如制假卖假、坑蒙拐骗等,我们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对其进行揭露和批判,并对其进行物质上的处罚,从而让人们分清是非善恶,对自身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改革本身是对原来基本秩序的重塑,是一个从有序到无序再到基本有序的过程。无序状态的存在,既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也是再次走向有序的一个基本环节。今天讨论该问题,着眼的是“失”中有得,是在失去陈陈相因的传统后重新建构我们的伦理体系。社会转型时期迫切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使社会从动荡走向有序,从“个人伦理”走向“制度伦理”,这是当代我国道德嬗变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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