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的探讨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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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冲突在市政路桥施工项目中时有发生,往往使监理处于被动尴尬地步,一方面,服从要求工期是铁定的命令;一方面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允许。但无论如何,涉及安全使用的主体结构不能放松这是一条基本原则。
技术间歇期与要求工期冲突一般很少突然发生,在有新的要求工期指令下达时,都会要求施工企业重新优化工期并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查倒排工期时重要的不是能否按要求工期完工,而是技术间歇期的审查,重要结构的质量安全审查。审查发现重要结构技术间歇期不够时,就应该及早提醒承包商,对技术间歇不足采取可靠的变更措施,防止重大质量隐患发生。
5.建议
针对城市道路使用寿命缩短、路基路面提前损坏、形成前修后补的原因,从工程质量管理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1)政府相关部门应尊重合同法,巡视工程项目首先搞清楚施工合同对工期的约定,不仅要考虑施工对城市的干扰,还要考虑法律的严肃性,不要以权代法;
(2)业主在施工招标前完成征地拆迁、施工报建、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3)监理单位独立自主,对来自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站在公平公正立场维护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合同的严肃性;
(4)承包商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在工程质量与工期发生冲突时自觉抵制赶工期。因赶工期造成的质量修复、保修敢于索赔,在施工合同约定范围主动维权;
(5)提高设计标准,改善工序多技术间歇长、技术指标要求高的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