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构建和谐城市拆迁的政府行为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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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而且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追求所谓政绩的愿望与商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相结合,于是政府和开发商之间有了更多的默契,由此产生的政府的裁决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其次,“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的规定使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只能“带着镣铐跳舞”,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这就,,致一些被拆迁人采取非理性的方法来处理问题。
(4)拆迁补偿不均
我们看到由于各地法规的不统一、不健全,在拆迁过程中一部分拆迁户得不到合理补偿无家可归、四处上访、以身抗拆的同时,另有一部分拆迁户“一夜暴富”,甚至有的转眼就成了“亿万富翁”,也引发了人们广泛思考。在有些地方靠旧城改造致富,已经成了部分都市人的“潜规则”。通过“种房子”,用预期寿命不到数年的伪劣建筑,换取正规市场流通的预期寿命60年或上百年的物业,以小博大,集体性投机骗补,撕碎了公民社会应有的最后一道道德屏障,这样的致富方式,不会让人产生任何一丝社会荣誉感和社会成就感。同时眼看着拆迁户近乎疯狂的连夜用有限的社会资源盖起的仅供丈量、评估之后马上就变成建筑垃圾的房屋,不能不令人叹息,这是与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很不和谐的杂音。
三、解决拆迁矛盾之法律构想
要想彻底解决城市建设中的盲目与无序状态,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仅靠行政命令是不够的。为了防止推土机下的悲剧”的发生,需要从立法理念、法律体制、执法方法等层而解决拆迁矛盾。
1.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
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不应该把被拆迁人放在政府拆迁的对立面上。西方国家拆迁一条街道往往要酝酿四五年甚至七八年,我国香港的街道少有笔直,都是因为他们用了最充分的时间进行平等的协商,直到双方都觉得公平为止。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基于平等基础上的拆迁法律法规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
2.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
(1)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2)应明确提出听证程序
(3)确立合理货币补偿机制
3.就政府而言,应严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必须强化听证程序,确保被拆迁方的知情权。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现在有不少地方政府走的是“强硬派路线”,以权压人,以势欺人,根本没有把拆迁户放到平等的谈判位置。在利益之争中既不遵循法律,也不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是按拆迁办单方面的意志行事,甚至或通过滥用职权停水停电等违法方式逼人就范,或通过造成既成事实来强迫拆迁户接受。其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拆迁部门应改进执法方法。
4.应畅通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现实中,被拆迁人权利救济渠道的不通畅是造成拆迁矛后激化的重要原因。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拆迁争议,同时享有拆迁纠纷的最终裁判机关的地位。应组建由与拆迁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组成的裁判机构,公正而高效地裁决拆迁纠纷,既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拆迁本来是为人民样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的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再加上一些部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善花”结出“恶果”。笔者认为,只有全面改善现有法律体制再加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才能真正把好事办好,最终使人民样众受益。
【参考文献】
[1]秦平.城市拆迁,司法何以缺位[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