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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还清商业贷款后即行终止收费,还路于民,政府投入的资本金不回收,目前我国对东部地区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年限核定设定了上限,即不管是否以还清贷款,其最长年限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是以投资者收回投资并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为原则来确定收费年限,收费终止后其经营的公路无偿交由交通主管理部门,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年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三、建设资金的来源
政府还贷公路的资本金(25-35%)应由政府(财政)全额出资,分批到位,虽可争取少额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专项补助(约300万元/公里),但毕竟与总投资近2亿/公里的造价比较只能是杯水车薪,相距甚远,而且造价的不断增长与政府投入不能同比增长的矛盾日益突显。同时由于受收费年限的限制(东部地区最长不能超过15年),除资本金部分外的配套贷款(65-76%)要想取得商业贷款,除收费权质押外,还需政府信用,财政承诺(担保)才能实现(以目前的造价,15年根本不能还清全部的商业贷款,银行为考虑贷款的安全性必须采取多种保证方式,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归还)
经营性公路的资本金(25-35%)可采取政府(财政)部分出资及企业投融资平台采取一览子综合融资组合解决,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到位。经营性公路收费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根据现阶段的造价及车流量状况,根据投资回收期测算及经验值判断分析,目前,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的江浙沪闽及珠江地区新建的高速公路投资回收期在15-23年左右,在法定的收费年限内能确保商业贷款的安全归还,因此,在项目取得商业贷款事可利用收费权质押基本可达到银行放贷的标准与条件,无需再动用政府资源,财政信用来保证取得贷款,减轻政府资源安排的压力。
四、关于投资回收及税收、成本的问题。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年限到期后其政府投资部分不回收。在收取通行费采取收支两条线核算,属行政事业收费性质,采用的是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目前不需计征相关税赋(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取的通行费先确保贷款利息的支付归还贷款及部分的维修费用,到期(15年)若不能还清所有贷款,留由政府全额归还。
经营性公路收费年限按“收回投资并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在25年内还清贷款可能性较大,政府在核定收费年限时,综合考虑税赋、投资成本、管养费用、利息支付、折旧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由经营业主按企业化运转、财务核算按《会计法》要求,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税金、成本、利润等会计科目展开核算。
五、关于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的转换。
目前若按政府还贷公路的审批,由于涉及收年限的审批具有公开、透明(由省政府批准收费,对社会公开),关系政府信用、形象,一旦性质确定收费年限随之明确,收费期限到期不能再以贷款尚未还清等任何理由延长收费年限或改变经营性质,未尚贷款只能由政府(公共财政)偿还。
由于经营性公路其最后年限可达25年,其投资的主体一般由政府背景的企业掌握,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民生问题、财政收支状况、投资收回、经营情况等因素,政府可完全掌控。一些地方在撤销收费站时,当地政府为考虑社会民生、区域经济发展,在原批准收费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均采取了尚未达到法定收费年限而提前终止收费的决策,提前还路与民,社会效益显现。
因此,先以经营性公路审批,就企业经营状况及具体的状况而提前终止收费是可行的,但反之,其经营性质互换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六、金融形势与融资方式
自2008年底爆发的经济危机,我国政府为应对危机,走出经济发展的困境,2009年以来采取积极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投资规模扩大,基础设施投入巨大,货币投入充足,对我国的经济稳健增长产生良好的作用,但目前完全企稳,难度较大,现阶段有关金融机构能适度采取多种融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