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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及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行政执法活动扩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影响,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培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赢得了民心,树立了政府的威信,初步展示了现化公务人员的文明形象。但是,尽管如此,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拟就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等谈点个人粗浅的认识。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越权
所谓“越权”,即超越职权。越权的形态可分以下几类:根本无权、层级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内容越权。根本无权,是行政机关实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职权行为。层级越权,即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越权。事务越权,即行政机关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行使权力。地域越权,即超越管辖地域范围行使职务。内容越权,即超越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行使职权。例1:牛某诉某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被告某市环境保护局在原告牛某的项目没有经过省环境保护局批准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审批,对从事造纸、酿酒的建设项目,不论品种、规格大小,在办理项目审批前应首先向省环境保护局办理《造纸、酿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案例1中某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行为实际上就是层级越权行为,程序违法,以至于原告牛某的项目出现变故后,将某市环境保护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审批行为的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
(二)作为不当
包括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虽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不合理作为、作为不符合法律规范等问题。表现为依法负有作为法定职责,该作为的却不作为或作为不能达到法定要求的程度。例:某乡政府接到当事人要求其依法作为的函件后,虽然做了大量的调查、协调工作,但因问题的处理非常棘手,一时无法解决。当事人起诉以后,被告认为,他们做了大量工作,已经作为。但实际上被告所说的作为,并没有达到行政作为的法定要求,法院只能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比较复杂,这里不作详细分析。就案例来说诉讼中“已作为”的观点,是对行政作为概念本质的不了解。行政法上所说的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一定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对具体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近年来,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增多,最高法院也作出了行政主体不作为致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这些情况的变化,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三)送达程序及手续不完备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形式履行相关手续等。不按法定程序送达问题比较突出。应当直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当事人或送达后没有送达依据;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文书不直接送达当事人,而让其他人代收转交;文书能够送达到当事人却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遇当事人拒收,留置送达不规范等等。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对人要么拒绝履行,要么提出执行异议,使法院在执行中难以确定谁是谁非。出现问题的原因,属于执法手续不完备。向当事人送达任何文件,都应当有凭证能够证明送达到当事人手上。最直接的凭证是当事人的签收记录,当事人拒签或拒收的,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对于送达的方式,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一般不够详尽,根据《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