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简论建材信息价的失真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和社会危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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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结果往往高于实际工程投资额,导致结论不准,投资方吃亏。如果鉴定结论不采用信息价而采用市场价,则由于工程时过境迁,很难在事后摸准当时实际施工所用材料的真实市场价格。因而,人民法院依此鉴定结论所作出的裁判就难免有失公平、公正。对失去公平、公正性的一方当然不服而上诉,甚至再鉴定或再申诉,增大了社会成本,同时也降低人民法院和国家机关的形象与尊严。笔者在有关资料中看到一起工程造价算纠纷案件,一审鉴定结论与二审鉴定结论的造价差额竟达320万元,使得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这之中,原因虽然复杂多样,但信息价格的不准却是相差的原因之一。
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的不准确不但影响着建筑工程造价,而且可能危害或已经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相关方面,应当引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采取得力措施予以改进。建议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应加大力量对建材信息价的制定、管理和监督。上级定额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下级定额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查,严格规定编制与发布信息价的方法、程序和原则。确保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代表性。信息价的编制部门要提高公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全面、准确的调查,多渠道的收集和分析市场建材价格资料。采用更科学的方法、客观、公正、及时合理地制定和发布建筑材料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