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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常见建筑行业税务问题思考_论文发表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2)

分类:财税论文范文 时间:关注:(1)

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认为,在甲供材业务中,除了由建筑施工单位代为采购材料且建筑施工单位实际提供自产货物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建筑施工单位都应当将设备之外的甲供材料作为计税基数组成部分计算营业税。
  (二)发票开具
  怎样填开发票是会计和税务实务工作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建筑安装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对此营业税相关法规只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有要求纳税人要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的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建筑施工单位只需对其提供的劳务工作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建设单位凭劳务工作的建筑安装发票和材料的销售发票入账即可。
  三、分包工程税收处理和会计核算
  (一)2009年1月1日以前代扣代缴税款模式下
  1、税务处理
  如前所述,老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在新版《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之前,分包工程营业税主要由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代扣代扣缴,建筑业的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2、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由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还可以扩大税前列支招待费的比例,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第二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这种做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
  综上所述,总承包单位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采用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比较好些。
  (二)2009年1月1日以前代扣代缴税款模式下
  目前新版《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出台,面临新老政策交替阶段,按照新版《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总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并且根据条例的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申请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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