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常见建筑行业税务问题思考_论文发表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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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只将总价扣除分包款后金额作为计算基数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分包协议和分包单位提供的发票作为向税务部门抵减营业额的依据,分包款则由分包单位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会计核算上总包单位仍可采用前述第一种做法。
四、代扣税手续费税收处理和会计核算
(一)代扣税手续费的性质
虽然新版《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后,代扣代缴营业税已经不是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税务工作的主要工作,但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而且许多单位在如何使用和核算手续费的问题上依然意见不一,因此我们认为仍然有必要讨论这个问题。
(二)代扣税手续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因此,代扣税手续费不应计入往来款项,而应计入单位收入。由于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定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其计算比例也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可以计量,因而它符合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非“营业外收入”。相应地,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三)代扣税手续费的税收处理
在明确手续费是一种劳务收入的基础上,需要再明确其主要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项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该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结合实务操作中各税务部门意见,对于单位奖励给个人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