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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温州市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若干问题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2)

分类:房地产论文范文 时间:关注:(1)

发商为了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把经济适用房建得很大,以此来降低成本,以至于目前市场上有的经济适用房建到了150多平方米、200多平方米,几乎成为“豪宅”,而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子很难找,户型越来越大,机动车位也越来越多,经济适用房离其最初的功能和定位越来越远了,对于城镇中低收入者来说根本买不起这么大的房子。
三、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能否公平竞争问题
经济适用房与普通的商品房有严格的区别:普通商品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严格遵循价值规律,其价格是由其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共同确定的;而经济适用房必须在政府的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的供给和分配,其价格是由物价部门审核,政府定价。按其“经济适用房”的产品性质定义经济适用房是一种社会福利产品,或者说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由于经济适用房在土地以及税费上与商品房相比有着许多先天的优势。同一地段同类商品却执行两种截然不同的价格体制,这是上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时代“价格双轨制”的变相回归。
四、经济适用房在分配过程中遇到的 “僧多粥少”问题不容忽视
由于我国的人口收入结构还不是橄榄形的而是典型的金字塔形的,中低收入家庭占了总数的70%-80%。虽然各地制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门槛不大一样,但一般至少有半数或1/3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申请的人多而房源又少,“僧多粥少”的现状使经济适用房在分配过程中“机会主义”大行其道。
实际上,经济适用房政策推出以来,围绕它的争论实际上一直没有停止过。指责者称其在生产环节上导致双轨制和不公平竞争、在销售环节上形成了劫贫济富,没有达到扶助低收入者的目的。
经济适用房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科学评估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情况,完善收入申报制度,严格身份检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
(二)    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  
目前,我国的居民收入申报制度还没有全面展开,因此,应尽快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并将其与已实行的个人存款实名制相联系,准确掌握家庭收入情况,建立家庭收入档案,严格审查、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利益。
二、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合理给予市场定位
首先应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条例,严格规范价格构成,这是促进我国住房建设加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
其次,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制定应遵循价格形成规律,各类经济适用房价格也应有差异,避免“一刀切”。各地区、各类型经济适用房价的差别应包括地区、地段、套面积、绿化、朝向的差别等等,以避免市场价差关系引发的混乱及形成新的空置和分配不公。
最后,应强化价格审核制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套面积,严格限制一些开发商借“经济适用住房”之名,低价获得土地,高价销售房子,赚取额外利润。
三、合理调整政府职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模式和供求关系
一是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使房地产开发商能变政策行为为企业行为,自愿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因为经济适用住房保持微利价格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开发商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此,政府应建立稳定的经济适用房土地供应渠道,在税费、融资等方面提供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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