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工作_论文发表__墨水学术,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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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计价规范允许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在招标控制价不变的情况下,有经验的投标人有可能会通过调高一些基础形式、地质情况复杂或后期有可能发生较大设计变更项目(如土方、桩基等)的综合单价,降低有可能不会发生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的方式来进行报价。最终结算时,如上述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投标人可通过签证的方式获取很大的利润,那么招标人之前所发布的招标控制价不能起到控制作用,从而导致结算价大大的超出控制价。
1.3对策建议
1.3.1针对围标、哄抬报价的对策
(1)增加投标人数量,可以降低围标合谋发生概率,提高投标人的围标成本,使其无利可图或少利可图,降低投标人围标、串标的积极性。目前在广西建筑市场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取消资格预审,只要符合报名条件的单位都让他们参与报名,在投标时才对他们的资格进行审查。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投标单位的数量,增加了围标、串标的成本,投标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了,围标、串标发生及成功的概率就降低了。从项目的实际操作来看,这一办法确实对防止围标、串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对投标信息严加保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人获取这些信息后进行串标活动;对于招标控制价可在开标前几天(如广西就规定为开标前7天)公布,尽量不要给那些想串标单位或人员留下更多的时间去准备,降低他们串标成功的概率。(3)加大对围标合谋参与各方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从而降低预期收益,尽可能使参与围标各方被查处后综合损失接近或小于围标合谋收益。(4)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对其资质、业绩、信誉等内容进行详细考察,以判断其履约能力。
1.3.2针对恶意低价抢标、忽略工程质量的对策
(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企业成本时,应分析报价各项费用构成的合理性以及各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投标人进行质询,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并否决其投标。另外,为确保对项目评审的准确性,应适当延长评标时间,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评标软件。(2)为防止“违约行为、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方式来规范投标人,也可强制推行保证担保,通过这些措施可使不良信用的投标人逐渐退出建筑市场,一方面净化了建筑市场,另一方面也为实行最低价中标创造了条件。(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黑名单清出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低价抢标、忽视工程质量等违规行为,提高投标人的违法违规成本。行业协会也要完善行业内部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1.3.3针对不平衡报价的对策
招标人可以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对有可能发生变更的项目设置最高限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限价,如高于最高限价, 其投标为无效投标,这样,投标人对有可能变更的、招标人设置了最高限价的项目就不敢报高价,招标人对工程造价基本就能做到心中有底,工程造价也基本能够得到控制。这两年,在广西南宁招投标市场上,较多的财政项目及部分业主一般是采用这种对策进行招投标的,效果比较好,如无使用功能、装修效果方面的巨大设计变更,后期结算大幅度增加工程造价的情况基本会得到控制。
1.3.4案例分析
为了减少投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发生,某些省市扩大了招标信息发布面,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设置限制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后审制;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和全数入围;取消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严格执行中标悔约追究制度,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同时要违约方赔偿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