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监理多个方面问题及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的探讨__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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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越来越突出。工程质量出了问题,质量责任者可能早已不存在,质量责任将难以追究,处理费用将难以落实,这将可能造成社会动荡。
d.法规滞后,问题多多,工程在交付使用后,作为不动产,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有产权的转换和功能的转换,如开发商将房子卖给购房户、办公楼申请、大会堂改成洗浴中心等,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质量责任、质量争议、质量鉴定、质量赔偿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越来越重要,但质量监督检测、法定检测单位检测、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的平行检验之间的关系如何?检测单位如何设立,何人能够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争议如何解决?这些方面仍是法律空白。由于没有建立工程质量的定期监测制度,不少工程处于带病工作状态,如上世纪8O年代末90年代初建设的幕墙工程不少都有安全隐患。
e.监督制约机制没有真正形成,有的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在石化、冶金、电力、矿山等行业表现尤为突出,审批手续不全,法定程序不完备就违规开工,项目未经监督就已完工。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质量等方面本来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实际工作中,有时结成利益共同体。回避矛盾和问题,监督制约机制没有真正形成。
f.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不够均衡,有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力量配备不足,队伍素质不高,设施、设备配置达不到要求。质量监督工作与先进监督站相比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做到重视监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任务明确,覆盖面广,对所在范围大小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政,监督工程质量,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工程的重点部位质量,同时也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不仅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行政干预,并按政府授权行使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对参与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负的责任是依据行政法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工作质量责任。建设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企业,是依据与业主所签合同进行监理活动。监理的任务是协助业主实现项目目标,监理的内容是“四控二管一协调”。尽管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同属企业,但是,建设监理企业有其特殊地位,一方面是由于它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实施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的方针政策确立对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
因此,为实现同一项目目标,赋予了质量监督机构与建设监理企业不同的特定职责,这种职责相互不可替代,却相辅相成。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以加强建设质量监督功能延伸的实质是加强对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在符合质量标准、相关规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监理企业的技术优势,为质量监督服务。
四、以解决质量监督机构本身存在的不足,具体思考如下
a.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监督计划,加强与监理在质量控制中的相互联系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在计划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分和关键工序,做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该计划制定后,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到现场进行监督计划交底。在今后监督计划实施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与质量监督机构保持联系,到达停监点、必监点等关键节点时及时通知质量监督工程师。
b.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检查,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的技术优势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对监理单位主要审核监理企业资质,有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