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机关投资审计与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资审计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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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国家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则没有这样的权限。
八、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国家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力量的补充
与国家投资审计任务逐年加重相比,国家审计特别是投资审计力量的提升受到人员编制的限制,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各地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特别是专业工程审计人员短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同时,这种合理利用和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方式,是国家投资审计发展的客观要求,代表了国家投资审计的一种重要的发展方向。
九、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投资审计人员独立执业都不受干涉
国家审计机关投资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资审计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9 号
3. 李勇 《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投资审计项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