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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监理职能,提高监督管理效能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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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质管理规定之后,监理单位职能更多地应向项目管理的转变,在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对于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减少与政府监督的职能的重复。而政府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势必会面临人员和经费的不足,在这样的状态下可引入第三方质量评价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的模式进行运作,按照其对于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专业的评价以保险的模式进行开展,当发生了质量通病和纠纷的时候,按照一定的金额进行赔偿,降低工程项目运作的风险。
2、改变监理单位的取费方式,提高社会监理的自主独立性。社会监理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缺乏工作上的自主独立性。为有效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管,应改变监理单位在监督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取费方式。对于社会监理单位来说,其职能可分为两方面来处置,为保障社会责任监督职能,有效地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政府监督部门可以先行要求建设单位将社会监理的监督费用划入规定的帐号,按照一定的工程进度由第三方评价或政府部门出具评价报告来取得前一阶段的监督费用,避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确保社会监理在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的自主独立性。
3、加强对社会监理的动态监督,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监理的征集现象的出现,会造成整个社会监理市场竞争的混乱局面。为了更好地对于社会监理市场进行监管,作为政府监督部门首先应该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加以控制,严格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监管,其次要注重在过程中对于合同的签订是否与招投标手续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等现象的监管。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建立社会监理的诚信体系平台,对于单位资质进行动态的管理,提高其违法、违规的成本,逐步消除征集现象,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5 结束语
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模式中,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是两个密不可分的方面,本文笔者就自己在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工作经验,简单地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个人的一些建议,希望对于工程项目监管模式的改进能够起到一些作用,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理的职能,提高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效能。


参考文献:
[1]郭阳明. 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2]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Z].建设部令第102号,2001.
[3]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Z].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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