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厂区防护构筑物设计标准浅析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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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构筑物结构破坏准则
(1)在持久状况下,即在设计和校核情况下,结构断面的各部位不允许出现任何损坏;
(2)在短暂状况下,即在施工期,在波浪作用下,允许施工过程中的堤段局部受到损坏;在台风多发区,施工组织设计要考虑相应的防台措施,尽量减少台风造成的损失;
(3)在偶然状况下,即在设计基准洪水位(DBF水位)及相应波浪作用下,构筑物结构主体须保持稳定,局部损坏以不丧失总体防浪功能为原则。允许护面块体个别发生位移或滚落、顶部胸墙允许发生位移,堤顶路面和背坡允许局部损坏;护底块石允许少量失稳。
(4)在偶然状况下,即在斜坡堤在以SL-2级地面运动(安全停堆地震SSE)进行抗震校核时,允许坡面局部产生滑移。
4.2.设计水位标准
4.2.1.有关的规定
(1)我国《海港水文》规范中规定,对I、II级水工建构筑物,设计高、低水位可分别采用历时累积频率的1%和98%的潮位;校核高、低水位分别采用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高、低潮位。
(2)英国《海工建筑物》标准中规定,大浪与高潮的出现是相关联的。应考虑同一重现期的波浪与高潮同时发生的不利情况。
(3)HAF0111标准中规定,对开敞式海岸要考虑可能发生的最大风暴潮与可能最大洪水同时发生的低超越概率的高潮相结合等不利情况。
4.2.2.宁德核电厂厂区东护岸设计水位的确定
宁德核电厂厂区东护岸设计水位的确定综合考虑了上述各种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设计水位标准如下。
(1)设计基准洪水位(DBF):可能最大风暴潮增水+10%超越概率高潮位(8.85m,85国家高程基准面下同);
(2)设计高水位:100年一遇高潮位(4.71m);
(3)设计低水位:100年一遇低潮位(-3.87m);
(4)极端高水位:最高天文潮位+100年一遇增水(6.11m);
(5)极端低水位:最低天文潮位+100年一遇减水(-4.43m)。
4.3.设计波浪标准
4.3.1.设计波浪的重现期
(1)我国《港口工程技术规范》中规定,对一般港工建筑物规定为50年一遇;
(2)国外海工建筑物的标准一般为50年至100年;
(3)宁德核电厂厂区东护岸设计波浪重现期为100年。
4.3.2.设计波浪的累计频率
(1)我国《海港水文》规范对斜坡堤设计波浪累计频率规定如表1;
防波堤设计波浪累计频率表表1
结构型式 部位 设计内容 波高累计频率F(%)
斜坡式 胸墙 强度和稳定性 1
护面块体 稳定性 13(注)
护底块石 稳定性 5
注:当平均波高与水深的比值H/d<0.3时,F宜采用5%
(2)国外有关规范如英国《海工建筑物》(BS6349-7),对斜坡堤设计波浪的标准规定为H4%(即H1/10);
(3)《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位的确定》(HAF0111)中,设计波浪的标准对一般安全物项按如下规定:刚性构筑物为H1/100(即H0.4%);半刚性建筑物为H1/100~H1/3;柔性建筑物为H13%。但对核安全重要物项则规定设计波浪的标准均为H1/100的波浪;
(4)宁德核电厂厂区东护岸设计波浪的累计频率确定如表2;
宁德核电厂防波堤设计波浪的累计频率表表2
结构型式 部位 设计内容 波高累计频率F(%)
斜坡式 胸墙 强度和稳定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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