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厂区防护构筑物设计标准浅析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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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护面块体 稳定性 4
护底块石 稳定性 4
4.3.3.施工期设计波浪的标准
由于本海域工程地处台风多发区,因此设计中规定在施工期,对斜坡式构筑物其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可按5年一遇,H13%;用以复核施工期防波堤断面的稳定性和控制施工速率及采取必要的防台措施。
4.4.越浪量标准
4.4.1.日本越浪量相关规定
日本合田良实提出的越浪极限破坏值,具体参数见下表:
和田良实越浪极限破坏值表表3
类别 护面设施 越浪量m3/m/s
防波堤 堤顶/里坡无护面设施
堤顶有护面层、里坡无护面层
外堤、堤顶内坡无护面设施 <0.005
0.02
0.05
护岸 堤顶无护面
堤顶无护面 0.05
0.2
4.4.2.英国越浪量相关规定
英国《海工建筑物》BS6345对防波堤的越浪量相关规定,具体参数见下表:
BS6345防波堤的越浪量表表4
类别 安全条件 越浪量m3/m/s
防波堤 对人员不便
对车辆不便
对人员危险
车辆不能通行 4X10-6
1X10-6
3X10-6
2X10-6
4.4.3.我国水运规范相关规定
我国《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对防波堤越浪量未作明确规定,只是通过堤顶高程来定性分析,并借助模型试验进行量化。其具体规定如下:
(1)对允许少量越浪的斜坡堤,堤顶高程宜定在设计高水位以上不小于0.6~0.7倍设计波高值处;
(2)对基本不越浪的斜坡堤,堤顶高程宜定在设计高水位以上不小于1.0倍设计波高值处;
(3)对宽肩台抛石斜坡堤,堤顶高程宜按基本不越浪确定;
(4)对设胸墙的斜坡堤,胸墙顶高程宜定在设计高水位以上1.0~1.25倍设计波高值处;当堤顶不兼作通道时,胸墙顶高程可适当降低;
(5)对防护要求较高的斜坡堤,宜按波浪爬高计算确定其堤顶高程。
4.4.4.宁德核电厂厂区东护岸越浪量标准
宁德核电厂海工构筑物的越浪量标准通过参考国内外相关规定,结合以往工程经验,并通过构筑物波浪断面及平面局部整体物理模型试验验证后,确定其具体标准如下:
(1)在设计高水位、100年一遇波浪及风线形组合情况下,不越浪;
(2)在校核高水位、100年一遇波浪及风线形组合情况下,不越浪;
(3)厂区防护构筑物的越浪水体,通过设置排水沟,排出厂外。
4.5.构筑物结构抗震设防标准
由于海工构筑物中的厂区防护构筑物的破坏会危及核电厂主厂区的安全和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因此,将海工构筑物中的厂区防护构筑物定为核安全相关构筑物。参照《HAF0102》及《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宁德核电厂厂区东护岸定为核电厂Ⅱ类(抗震)物项。既按SL-1级地面运动进行设计,SL-2级地面运动进行校核,其构筑物的结构抗震设计还需通过专题“结构抗震性能评价”进行验证。
4.5.1.对斜坡堤抗震性能的评价的内容及方法
4.5.1.1.土工试验
核电厂海工构筑物的地基一般是比较复杂的,广泛分布着海积土和残积土等,其变形和强度特性对构筑物稳定性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仅仅依据现场试验的结果不能充分把握土的力学特性,必须结合室内静、动三轴试验和现场试验的成果综合评价地基土的力学特性。室内试验一般包括静三轴试验和动三轴试验。
(1)室内静三轴试验分为固结排水剪试验和固结不排水剪试验。固结排水剪试验用于测定地基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