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现状探讨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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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部分水土保持外部成本纳入生产建设成本。这种补偿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方式。生产建设活动对区域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的影响巨大,而且它往往危害的是整个社会,是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生产建设活动的这部分外部性,由于产权的难以界定和难以分割,以及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所以无法通过市场主体的交换来解决。政府作为全社会利益的代表可以通过向生产建设单位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来消除生产建设活动所造成的这部分社会成本。
②督促企业自行防治
这种补偿是在政府的监管下由企业自主来进行完成,是一种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补偿方式。政府可以对企业防治水土流失的标准提出要求。政府按照事先设定的目标和技术规范对企业在生产建设中可能对水土保持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同意其开发行为。对企业制定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并监督其付诸实施。企业则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防治能源开发过程造成的水土流失,保证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经政府验收通过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为了确保企业防治水土流失的效果,可以实行水土流失防治保证金制度,由企业自提自留自用,政府监管。对拒不治理或因技术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单位,可由政府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单位治理,所需费用由生产建设单位承担。
③水土流失侵害民事赔偿
生产建设单位对因其生产建设活动受到水土流失侵害的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实质上是一种民事赔偿。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往往会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给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和周围(包括下游)居民带来危害,侵犯其合法权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对相关者的补偿可按其造成影响的程度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一般不需要政府进行行政干预。政府所要做的:一是明确相关主体的产权;二是对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发布公告;三是对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责任认定,并组织第三方对水土流失危害程度进行鉴定。补偿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实物、资金进行补偿,也可通过产业扶持、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给予补偿。
三水土保持生态实践探索现状
⑴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前
新中国成立之初至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水土保持工作基本采用民办民有,国家适当补助的方式开展,因此,90%的投入来自当地农民投工投劳,国家采用政策、奖励或料物适当补贴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考虑经济体制因素,当时实行的国家财政对水土保持10%的投入,从严格意义上讲,当属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范畴,类似于现在所说的财政转移支付。相对于艰巨的防治任务,以当时补偿强度根本无法满足水土流失防治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认识不足,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造成水土流失,无论从法律还是政策上都没有提出防治要求,相关生态补偿更是无从谈起。
⑵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后
1991年《水土保持法》和1993年《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各项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我国水土保持事业进入全新发展时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无论在理念、工作内容,还是工作方式、技术路线、支持手段上都有了新的发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也呈现新特征:一是内容更加丰富了。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使水土保持工作重心由治理为主转向防治并重。与此相应,与预防保护活动和生产建设活动相关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成为新增的重要内容;二是补偿形式更加多样了。对已有水土流失的治理,除了国家和地方财政进行投入外,还利用产权改革鼓励大户承包开发“四荒”资源,积极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赠。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前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基本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