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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发表对中国隐私权立法建构的探讨

分类:法律史论文范文 时间:关注:(1)

  这篇法律论文发表了对中国隐私权立法建构的探讨,分析了隐私权的意义和如何建立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部分,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那么如何建立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确定隐私权的具体侵权行为,明确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用强有力的法律去保护个人的隐私。

  摘要: 隐私权在我国虽已得到广泛承认,但是关于其边界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继续研究。本文旨在分析隐私权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而阐明隐私权立法的必要性,进而论证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法律论文发表,隐私权,立法,建构

  一、隐私权立法的必要性

  不断扩张的隐私权亟待立法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隐私权的地位、作用日益彰显、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愈加紧密,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成为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隐私权开始的范围相对狭窄,主要指一种独处权利。而现在,对个人资料、财产秘密,甚至私人谈话也视为隐私权的一部分而受到保护[1]。隐私权内容的不断扩张主要来源,一是现代社会人们人格独立自主意识不断提高,更需保持相对独立的隐秘空间;二是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隐私权呈现出新特点和内容。三是随着高速发展的现代科技,隐私权出现内涵扩张趋势[2]。;四是个人资料利用价值增加,隐私权的内涵由独处的权利演变成为“自己支配自己资讯资料之作成、贮存与利用”的权利[3],[4],[5]。它不是个封闭概念,其将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产生新类型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也将日益丰富。

  我国隐私权的立法缺陷:随着人们隐私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民法学界隐私理论研究逐步深入,隐私权立法保护缺陷日益明显,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法院不得不用司法解释弥补立法的不足。可以看出,我国隐私权立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其一,我国将公民隐私权归入到名誉权范围内,且以是否“公开”、“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作为判断侵犯隐私权的依据[6,7]。尚未在法律上规定其为具体的人格权之一。使大多隐私权的案件,法院只有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类推适用有关“名誉权”的规定,名誉权范围侵占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和空间[8]。此外,立法中没有明确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判断标准,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主体、被侵犯后的救济方式不能一概而论,要明确立法对其分别加以区分;其二,“隐私”与“阴私”概念界定较模糊。立法将“隐私”等同于“阴私”加以界定。实际上,隐私的范围及内容比阴私的范围更广,这使法律对隐私权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建立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我国将隐私权保护按照侵犯名誉权加以保护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我建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确立我国隐私权独立的法律保护制度[11]。尽管我国理论对隐私权内涵与外延理解已形成统一认识,但理论发展与立法实现还有一定差距,要实现理论研究成果真正转化为立法现实,还要经过充分准备和立法环节的考量。

  界定隐私权与其他具体人格权关系:要明确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一种,具有人格权的一般属性,但隐私权与其他的人格权有本质区别,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须界定清楚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合理甄别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12]。我国立法实践将隐私利益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保护范围,易导致公众形成惯性思维,经常混淆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厘清名誉权与隐私权这两项具体人格权的关系,有利于正确理解隐私权,清除公众对隐私权的固有思维,更好的认识与把握隐私权性质,进行新制度设计奠定良好理论基础。

  采取列举方式确定隐私权的具体侵权行为:综合比较概括式与列举式,概括方式不利于对侵权行为的准确把握。对比其他国家对隐私权侵权行为的规定大多采取列举式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在我国今后立法中,也应运用列举式较为妥当,越是准确描述各种侵权行为,越有利于对不同侵权行为实施轻重不同的制裁方法。

  明确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要明确相应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人非法公开或披露当事人的隐私,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痛苦,受害人往往会主张赔礼道歉等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且隐私具有私密性,权利人往往不希望更多的人探知,因而最终选择哪种具体方式应交由受害人选择。

  三、总结:

  我国存在隐私权侵权现象增多与法律保护不足之间的矛盾,这使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更为迫切。我认为,在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建构中要做到:第一,在法律中明确隐私权法律规范,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对待;第二,增强人们的权利和意识,为隐私权保护打好群众和舆论基础;第三,审理隐私权案件时,法官要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总之,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一个以隐私权保护创设为前提,以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为保障,以现代隐私观念的普及为基础的全面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 刘风景.管仁林.人格权[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

  [15]See Margaret C. Jasper, Privacy and the Internet:Your Expectations and Rights under the Law,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p.53.

  [3] 郭卫华、常鹏翱.编著人身权法典型判例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

  [4]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

  [5] 王利明主编.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

  [7]See Richard G. Turkington&Anita L . Allen, Priancy,second edition, West Gawp, 2002, p.24.

  [8]王泽鉴著.民法总则[D].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参见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D].载比较法研究.

  [10]朱理.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与冲突[D].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网络法律评论.

  [11]张新宝.隐私权研究[D].法学研究.

  [12]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D].政法论坛.

  相关期刊:《妇女研究论丛》创刊于1992年,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学术刊物。是妇女研究领域最受关注的刊物,成为妇女学苑的一个不可多得至诚好友。在《论丛》创刊之际,陈慕华和雷洁琼同志为本刊欣然题词:“妇女事业的进步需要科学理论做指导”,“研究妇女理论,推进妇女运动”。《妇女研究论丛》是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和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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