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类论文:制度、乡绅与乡村地方自治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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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权威的权威来源与其他地方体有密切关联,地方权威并非任何人可以承任,它的权力地位获得与三个因素直接有关:财富、学位及其在地方体中的公共身份,必须同时拥有这三项资源,才可能进入地方权威的位置。“学位”是科考后确认的功名,可以增加学位者的声望,算是帝国整体制度的承认,是一般绅士的条件;“财富”具有家庭或个人财产的性质,构成地方权威的经济基础。而地方体中的“公共身份”才是成为地方权威的关键,这种公共身份的获得需要介入地方公共事物(族长、长老在这方面可能更有优势)。这突出显示在地方权威的社会责任方面,包括办地方学务,营地方公产,理地方公务,还有教化、调解、礼仪、福利等诸事。借助于地方权威的文化、交际能力,他们充当地方乡村和外界交流的媒介,成为祭祖活动的组织者,调解纠纷的代理人,签约中人,公共安全保护人等。
清末时期,国家动乱,科举不正,农业获利下降,商业城市出现。导致一方面是通过科举获取功名,从而提高政治地位的渠道不畅。农业利润的下降,促使地方权威把子弟送进城,并在城里寻找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国家开支增加,原来掌控的资源及取得方式已不能满足中央的需要,特别是庚子赔款后,巨额的勒索迫使清政府必须把国家权力下延。从而扩大掠取资源的渠道,增加可控资源。清政府借自治之名,通过机构设置确定地方权威在官僚体系中的设置,力图把地方权威的任务纳入官方目标。国民党统治时期,开始把县乡纳入国家权力架构范围。1929年颁布《县组织法》,1931年公布《政府派遣地方自治指导员暂行办法》。但二者并未涉及对县级自治权威的明确确认。直到1940年的《新县制》,此时国家基层政权和地方自治机构合为一体,国家事物和地方自治事物混淆不清。1942年,国民党政府将省级财政纳入中央总预算,县乡定为地方自治财政,乡村治理的基础框架由此奠定。1932年国民党恢复保甲制度,1934年国民党推行新生活运动,后者并未深入乡村,前者实际上意图借助乡村的忠孝传统政治文化,把地方权威纳入国家权力体系,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此时,政府的用意显然不在于倡导一种自主的管制规则,而在于解决官僚系统对地方控制的无能与无效。如此以管制同一立场理解基层管制的性质,“分治”就只能涉及分配任务的范围,而不可能涉及意识形态或治理原则。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采用推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人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调解纠纷等措施。破除旧的观念、习俗。制度上借助土地改革,贫下中农协会,人民公社化运动等,对全新的,由中央政府掌握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团体,对地方乡村传统政治文化,从任务分配,到意识形态和治理原则的一次大颠覆。虽然这些行为和活动是在利益一致原则下推定的,但建国初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利益分离的矛盾暂时得以掩盖。
清末开始把地方权威纳入国家权力范围,到新中国成立后,以社会主义文化、制度颠覆地方传统政治文化。地方权威产生了三个变化:一是“公益”原则和“利益”原则混合,给予地方权威充分的行动机会和更大的行动空间;二是授权的来源由下转向上;三是“公共”名义下的,无须公众同意的行事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把地方权威纳入国家权力范围的努力,都未涉及权力分化的内容。努力的主题在于让地方权威在管制控制下为中央需要服务,从而间接通过地方权威治理地方乡村。
二、中国乡村地方自治的可见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冲破了乡村传统社会的保守与封闭;家庭联产承包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颁布实施,给予地方乡村自治的制度保障。但是,正如徐勇教授所言:“与西方地方自治是经过长期自然生成而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路径不同,中国的农村村民自治,一开始就有国家立法以授权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