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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投标报价之不平衡报价法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4)

分类:市场营销论文范文 时间:关注:(1)

整前
  (投标估价)    1480    6600    7200    15280
  调整后
  (正式报价)    1600    7200    6480    15280
  现假设桩基围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的工期分别为4个月、12个月、8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并假设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月度及时收到工程款(不考虑工程款结算所需要的时间)。
  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的桩基围护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报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工程的报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土10%以内,属于合理范围。
  计算单价调整前后的工程款现值:
  (1)单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
  桩基围护工程每月工程款A1=1480/4=370万元;
  主体结构工程每月工程款A2=6600/12=550万元;
  装饰工程每月工程款A3=7200/8=900万元;
  则单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
  NPVo=A1(P/A,1%,4)+A2(P/A,1%,12)(P/F,1%,4)+A3(P/A,1%,8)(P/F,1%,16)
  =3703.9020+55011.25510.9610+9007.65170.8528
  =1443.74+5948.88+5872.83
  =13265.45万元
  (2)单价调整后的工程款现值:
  桩基围护工程每月工程款A1'=1600/4=400万元;
  主体结构工程每月工程款A2'=7200/12=600万元;
  装饰工程每月工程款A3`=6480/8=810万元;
  则单价调整后的工程款现值:
  NPVo'=A1'(P/A,1%,4)+A2'(P/A,1%,12)(P/F,1%,4)+A3'(P/A,1%,8)(P/F,1%,16)
  =4003.9020+60011.25510.9610+8107.65170.8528
  =1560.80+6489.69+5285.55=13336.04(万元)。
  (3)两者的差额:
  NPVo'-NPVo=1336.04-13265.45=70.59(万元)
  因此,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后,该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比原估价增加70.59万元。
  3.2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工程投标报价时选择了增加“桩基维护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报价,减少了“装饰工程”报价,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资金的收入与使用是有时间价值的,对先完成的工程项目之单价调高,后完成的工程项目之单价调低,实施项目时可以做到“早收钱”。
  (2)根据现场踏勘的地形、地质资料,该工程所在地地质情况比较复杂,土变石、水上及水下基础开挖土石变化、地基处理、换填抛石等,发生变更的机率较大,现场签证估计可能会增加工程量,因此适当提高“桩基维护工程”项目单价,最后实际的工程数量若大于清单的工程数量,工程结算时就可以实现“多收钱”。
  (3)在上述投标工程中,“装饰工程”为粗装修设计,投标报价时经过分析认为,业主有很大的可能会根据目前主流市场要求提高装修标准,进行二次精装设计,因此对初级装修部分的报价作了适当下调。若工程中标,业主根据市场调查提高装修标准,全部改为精装修,则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精装修新增项目进行重新组价,投标时下调的“装饰工程”项目实际并没有施工。这样投标时将此部分利润转移到“桩基维护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巧妙地避免了减少利润的风险。
  上述案例工程在进行不平衡报价时运用了“时间不平衡报价”和“数量不平衡报价”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既维持了投标报价的竞争力,中标后又能实现超额利润。
  第四章结论与展望
  4.1结论
  本文先对投标策略之不平衡报价法产生的背景进行阐述,列出不平衡报价常用的几种应用类型,分析比较不平衡报价的不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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