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驱动心理分析-论文网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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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的方向运动。人是永不满足的,实际上,也不可能满足人所有的需要。一般情况下,等级越低的需要越容易满足,等级越高能得到满足的概率就越低。而且,这些需要还是发展和动态的。随着人的地位和年龄的变化,其需要也将随之变化。社会经济愈发达,人的需要也就愈趋向高级。就统计,在现代文明社会,关于各种需要层次的满足率,生理需要约为85%,安全需要约为70%,感情和归属需要约为50%,地位或受人尊重的需要约为40%,自我实现的需要约为10%。西方学者认为,Maslow的需要层次理论的主要贡献,不仅在于揭示了“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基本规律,而且揭示了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个人行为汇集成社会行为的内在规律。
三、对拆迁工作的启示
根据Maslow的需要层次理论,针对居民动迁,首先要满足他们的生理需要,特别是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群体来说尤为重要,同时要让动迁居民感到拆迁没有对他们生活安全造成威胁。对于非困难群体,满足他们的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应是拆迁工作的重点。因此,基于动机—需要层次理论,在拆迁工作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应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使动迁居民中的困难群体得到最基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保障,首先满足生理需要等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补偿安置不合理,或政策不到位,导致拆迁户利益受损,严重的甚至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这些因素很可能引发拆迁矛盾,是需要努力避免的。一方面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然而,在近一阶段,受国家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的政策的综合影响(如住房商品化、拆迁市场化和货币化等等),有些城市曾一度停止过公共住房建设,导致动迁配置房源捉襟见肘,各个地区为寻找房源穷于应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旧城更新的进程。另一方面,要加强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上海市关于动迁最低补偿单价和最低安置面积标准的设置,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保障,可以为其他城市所借鉴。根据香港专业人士介绍,香港地区征地拆迁之所以走向正常状态,与香港大力发展公共住房分不开。历史上困难群体已先后获得公共住房(香港有40%左右的居民租住公共住房),而余下来的居民,基本上是非困难群体。采取市场化补偿方式即可解决征地问题(即使还有一定比例的困难群体,征地难度也会大大减少)。而在上海旧城区,居住困难户和生活困难家庭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一旦按照新拆迁条例以市场化理念和货币化补偿为基本手段,住房保障工作的滞后效应即立即显现,以至于新拆迁政策最终得不到全面贯彻,并导致在市场化和住房保障之间左右摇摆,将动迁与解困混为一谈,甚至产生“就高不就低”的补偿现象,增加了动迁工作的难度,带来了成本增加、周期加长、矛盾丛生等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运作机制的完善,是不同家庭情况将市场型的货币化补偿和保障性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调换)截然分开,甚至在动迁之前就要将困难群体安置工作从非困难家庭中剥离出来,以避免失序现象的出现。另外,住房保障应该是政府的常态工作,使用于任何时候和任何条件下,而不是只在动迁行为中予以体现。
第二,规范动迁程序和动迁队伍行为,保障居民安全,杜绝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满足安全需要。在动迁过程中,原住居民生活基本上处于一个极不安定的过渡时期的心理状态,本身就有一种不安全感和和不稳定感。此时,动迁工作透明公开,合法合理,要杜绝那些采取停水停电、捅房顶、堵大门等不正当手段胁迫被拆迁人搬迁,不经行政裁决就实施强制拆迁的行径。尽可能避免给因合理情况滞留在原住地的居民带来不安全感。即使采取强制拆迁工作,也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持告知送达等制度。
由于征地拆迁对象所处的弱势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征地拆迁又要马上直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