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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往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存在诸多弊端,缺乏对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文中在对监督机构提倡“阳光监督”,实行集体监督,建立服务与执法相结合的监督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从根本上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应运而生,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执法监督[1],使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开始走向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阶段。
1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
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人员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有了质的变化,但目前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弱,设备相对滞后,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履行的责任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d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质量监督报告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