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__墨水学术,论文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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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当局的注意力一直集中在银行和存款机构,强调对机构稳定的监管,而对产品创新多半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但证券化金融这一类产品的出现,不但增大了金融体系整体的系统性风险,而且通过提高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而增加了相关性风险,是对金融稳定的一个潜在威胁。监管当局相对放任自流的监管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金融机构的过度证券化化行为,由此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二、次贷危机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启示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仍然处于襁褓期,中国政府应当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避免类似美国的经历发生。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尤为重要:
1、对拟证券化的资产设定一定的条件
次贷危机肇始于次级贷款的积聚,爆发于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违约,可见次贷危机的根源在于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缺乏应有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对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定一定的条件,以防止劣质资产进入证券化的行列。如果美国先前就存在这样的限制制度,那么就不会出现如此大规模的次级贷款被证券化的现象,也就不会有之后的全球金融风波。控制贷款机构出售用于证券化的资产的比例,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受利益驱动有过度证券化的动机,这就需要监管部门控制用于证券化的资产比例。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过度证券化,从而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2、增加资产透明度
资产证券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资产组合和信用增级的过程,也是多种资产叠加、多个信用主体信用叠加的过程。由于证券化过程本身的复杂性和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市场中很少有人真正理解其中的风险结构,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必将引发投资者的信心危机。因此,资产证券化过程必须对所有投资者保持透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在发放各种新型贷款以及对抵押贷款实施证券化的过程中,产品的信息非常复杂,投资者如果得不到充分的信息披露则很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从而遭受巨大损失。房地产贷款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必须向借款人充分说明贷款产品的风险,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充分披露所发行证券的具体信息,对于故意欺骗借款人和投资者的行为必须通过合同法、证券法甚至刑法予以严厉打击,使违法人员和机构不敢再犯。只要购买证券的投资人能真正理解伴随产品的风险,投资人就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趋利避害,风险就不容易积聚进而引发危机,那么证券化体系就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3、增加评级机构透明度,防范利益冲突。在对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信用评级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如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1992年刚刚起步,无论规模还是经验都远不能和国外大型评级机构相提并论。如今标普、穆迪等国际知名评级机构在避免利益冲突方面尚且为人诟病,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信用评级行业更是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来说,增加评级透明度,防范利益冲突就更加显得重要。为使评级标准与评级过程适度透明化,可以对于评级机构开发的评估模型采取专利的手段予以保护,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知识的共享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保护开发者创新的积极性以不断推动信用评级事业的发展。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为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免受来自咨询服务对象的压力与诱惑,应当限制信用评级机构从其咨询服务对象获取收入的百分比,同时对评级机构与相关公司的利益关系、评级的决策流程进行严格监控。
4、实行差别授权授信,有效控制房贷总量和结构。各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自身房地产贷款的现状、资金状况、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