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共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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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于2008年10月9日至12日召开,专题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提出了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涉及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对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想作了进一步细化。
特别的针对农村土地,以土地制度的改革为核心,提出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和管控措施,土地流转的合法化就是其中之一。
一、 《决定》中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申请、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决定》对土地流转的表述明确。能够进行流转的,是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益,而非土地本身。而其流转的对象,是农业内部的个人或合作组织,而非城市工商资本。流转的用途,被严格界定为农业生产经营本身,而不是建设用地。
《决定》中专门设定的“三不”规定(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对以下三种倾向划出了红线:一、认为农村土地流向城市工商资本可以提高产出的效率。二、认为土地归农民所有,由谈判的方式流转给用地者,能够保护农民在征地中的利益。三、认为宅基地的自由流转有利于为城市提供更多的建设用地。
二、 对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认识
(一)土地流转的必要性
近30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土地规模经营的推进却甚为缓慢,农民人均耕地不仅没有增长,反而有所下降。使得农业劳动生产率难以得到明显提高,农民增收空间非常有限。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和落后性,已严重制约农业、农村的发展。
改造小农经济,实现农村的全面发展,核心是“减少农民,富裕农民”。而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土地制度的改革,客观上需要土地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农户的规模经营,培育有效率的专业农户。而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抓住了“三农”问题要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突破口(李成贵,2007:38)。
具体的说土地流转有以下几点好处:1、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活跃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实行土地转包以来,一些文化程度较高、有一技之长的农民纷纷外出务工经商,而把承包的土地转包他人。在外务工经商人员有收入,承包了别人土地的务农人员收入也有所增加,活跃了农村经济。
2、促进了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使土地荒芜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人员逐步增加,农村中出现了土地荒芜现象。实行土地有偿转包,能够减少土地的荒芜,并且使一些荒滩能够得到逐步开发和利用,从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3、促进了土地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土地逐步集中到种植能手经营后,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了土地、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有机结合,资源的有效配置大幅度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提升了农业的整体效益 (韩瑞云,2007:126) 。
4、促进了城镇发展。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能够在保证从原承包土地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前往城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