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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崔丽萍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河南南阳473000
  摘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诉讼形态。我国在经济与法治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担任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存在的依据和必要,应当从立法上进行规制。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依据公共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稳定的增长,国家地位的不断提高,我们正在朝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迈进。然而,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难免会有不和谐的音符出现。再从环境公害事件来看,受害群众多且不特定,许多受害人都不愿意主动站出来发动诉讼而让其他人坐享其成,或者是受害人由于缺乏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来进行诉讼而只得听之任之,造成一些地方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甚至恶化。在国外,一些国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诉讼,以维护公益。而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所导致的种种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自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为保护国有资产提起第一例公益诉讼成功后,江苏、浙江等地都积极开展了相关的实践探索,至今,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数百例公益诉讼案件。但是也有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如2002年,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县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价值90余万元的18亩土地使用权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他人,遂以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但霞浦县人民法院却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由于我国在立法上的缺失,致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大差异,本文即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入手,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作一探讨。
  一、 民事公益诉讼问题概述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在我国,学界将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部分。相比其他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关注的是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公共利益,诉讼标的不再局限于私人纷争领域,以此法院不能以单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而必须关注裁判的社会后果。
  (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普通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在公益诉讼中,即使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根据公共利益的特点,一方面,任何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受到这种行为的间接侵害,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整体性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
  (三)民事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均衡性。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基本上处于平等的地位。
  (四)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不确定性。普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公益诉讼中,诉的内容往往是请求法院制止某一违法行为,由于具体的防止侵害的方法具有专业性和多样性,因此,请求阶段无须提出特定的具体防止措施。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仅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或确认和恢复权利,对侵害者惩罚,还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损害的出现或扩大,甚至禁止被告再从事有关活动,故而又被称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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