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_论文发表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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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诉讼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内容不仅仅针对过去,还具有指向未来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与意义
(一)依据
首先,人民检察院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理,且符合国际惯例。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是以诉讼主体对其民事权益可自由处分,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基轴运行的,但不少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案件均涉及公共利益。
其次,现实依据,一方面诸如国有资产流失、公害事件等新型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要求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实体法做出修改和调整,建立民事公益诉讼这种与现实相适应的新诉讼制度。另一方面,司法实践部门面对新型纠纷,积极应战,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宝贵而真实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准备了很好的第一手实证分析的材料。如何衡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保证裁判的正义性,并使法院及时创设权利、设定义务,成为现代国家所共有的命题。让检察院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使其在公共政策的形成中发挥作用,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意义:
首先,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类个体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物质基础是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每个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有一种社会机制能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国家和社会利益被个体不当侵夺的行径。检察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独特作用是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的,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最适于担当此任的机构,其原因在于:1、检察机关不是具体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公益诉讼时不会被自身利益所左右,而是充当公共利益最后保护人的角色。2、有利于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相统一。3、检察机关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人才和相应的职权,能够担负起公共利益的最后保护人的角色。
其次,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他们的价值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其中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休戚相关。因而,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要靠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而且要靠民事手段。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规定了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这一制度并不足以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原因首先是对检察机关起刑事附带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不够全面、完善,在实践中作用不大。其次,对于侵害公共利益而尚未构成犯罪的,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再次,在程序上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体系。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包括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我国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国家公诉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是否影响诉讼结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其所拥有的权力。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与参与刑事诉讼一样,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参与民事公诉。此外,公诉人应当与监督者完全分离,由不同的检察官分别担任,并且二者互不隶属,独立行使职权,以防止对私权的不当侵害。
第二、法律监督说。其理由是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是基于法律监督权,在诉讼中不是实体权利的主体,法院判决的实体法律后果不适用于检察机关,因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一是对实体法的执行情况实行法律监督,二是程序法的执行情况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应处于“国家公益人”的地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