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论(2)
分类:推荐论文 时间:关注:(1)
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因而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职能根本无法落实,无法适应自然资源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
(三)缺乏一系列科学的法律保障机制
主要体现在: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体制、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体制、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保障制度。当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反映出立法比较零散、不全面、适用性不强等问题,尚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
三、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和当前生态环境法律建设问题较多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人的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1、确立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在当前势严峻的环境形下,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无论对执法还是对人民群众守法及环境意识的提高都是十分必要。必须坚持从生态环境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态经济学原理,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把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4]
2、制定完善一系列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
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构成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在生态环境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制定完善以下基本制度 :一是生态环境建设区划制度,目的在于为不同区域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科学基础。如《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划分为8个生态环境建设类型区。[5]二是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目的在于指导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障人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三是完善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度,目的在于科学合理地把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四是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目的在于科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全面了解环境状况,提出防范与治理措施。五是自然保护区制度,目的在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六是大力推行生态示范区制度,目的在于探索创立生态、经济、社会协调统一的发展模式。[6][7][8]七是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目的在于确保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投资效益。[9]八是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目的在于落实防范与预警措施,减少损失与灾害。
3、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的效果,造成了执法实践中的种种困境。对法律来说,“法律将容忍事实上的困难,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逻辑的缺陷”,因此须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10]一要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融合,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二要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提高操作性。三要消除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存在的互相矛盾的现象,提高法律规定的统一性。
(二)强化法律实施
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制定一系列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