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论(3)
分类:推荐论文 时间:关注:(1)
守,依然不能法治”[11],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来说,其最终实现的标志是“普遍守法”的形成,严格生态环境执法,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守法意识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
1、严格生态环境执法
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是“普遍守法”的关键。针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着普遍不力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去除那种将“发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和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执法队伍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勇于执法、敢于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机制,推进环境执法。
2、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守法意识
我国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现状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公众的普遍守法意识,如果公众还继续把生态环境法看作是可有可无的“软法”,正如学者梁治平先生在论述我国法律实施时指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别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足见对公众环境守法意识培养的高度重要性。要积极采取各种举措,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扩展公众环境权,使人们对切身利益的保护与改善同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增进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关注和行动,进而将环境守法内化为一种自觉。唯如此,我国生态环境的法治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1]巴音朝鲁.生态省建设知识读本.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37-41
[2]杨京平.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199-200
[3]曲格平.环境保护知识读本[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9.104-109
[4]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9.
[5]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
[6]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
[7]国家环境保护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环办然[1996]046号)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的通知(环然[1999]20号)
[9]冯文森.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J].中国水土保面持,2001(4)
[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它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5页
[11]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